安徽省定向培养农村教师的政策

法律分析:1。培训计划。2021起,继续实施乡村教师五年定向培养计划,年度培养计划根据各地提出的乡村教师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包括初中专科层次和高中本科层次)合理确定。

第二,相关政策。乡村教师定向培养的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乡村教师定向培养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6〕7号)执行。

第三,计划申报。各地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乡村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生源变化和教师自然减员情况,以及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公开招聘教师等乡村教师在定向培养实施期间的补充情况,科学提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年度需求计划。所需编制列入乡村教师招生当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使用计划。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汇总。每年3月15前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下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和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