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业地产贷款首付比例从70%降至50%。

据甘肃省兰州市政府网站消息,4月1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意见》称,因地施策、精准调控,兰州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将商业地产贷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70%调整为50%。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该政策降低了商业地产销售首付比例,是全国首个降低商业地产领域首付的城市,对后续商业地产的销售和去库存有积极作用。

严跃进表示,就兰州这样的政策来看,可以看出对商业地产的去库存给予了更大的支持,刺激了这类物业的成交。近期各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增加,贷款动力更足。从库存结构来看,商业地产的库存压力会更大。因此,此次降低兰州商业地产首付比例,有利于投资者更容易地使用银行贷款,认购相关商铺和写字楼,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的项目销售产生积极作用。

图片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意见,兰州将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主要通过政府在划拨土地上统一建设和划拨商品房开发项目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从2020年5月1日起,兰州市新建住宅项目用地储备供应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土地受让方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中规定了公租房的权属及竣工后的移交,将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租金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按照个人出租房屋收入的15%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65438+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

兰州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为人才提供实物保障、住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引进人才提供实物保障、住房补贴、租房补贴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逐步将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人才,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周转公寓建设或购买商品房出租,切实加强人才公寓供应。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型单位依法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人才周转公寓、专家公寓。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属重点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构建“租购并举”供应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稳定, 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市房地产市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加快建设“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解决住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推动形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第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1)进一步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的划拨土地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两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力争用5年时间建设9万套公租房,使全市公租房数量达到1.2万套,基本满足所有社会群体的公租房保障需求。市住建局负责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年编制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土地,并应当保证足额供应。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2020年5月1起,全市新建住宅项目用地实行储备供应时,市自然资源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土地受让方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所有权和竣工后的移交都在“国有”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将棚户区改造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由区县确定改造范围、户数、安置金额、土地权属、拆迁期限等。,审核改造投资,确定改造方案,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改造。重点推进城关区雁滩片区、南砖瓦窑、红泥沟、南河新村、北苑小区、七里河区老西站、安宁区城中村、西固区整体、兰州新区棚户区改造。坚持“两个统筹、五个结合”,即全市统筹、各区统筹实施;把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和城市改造结合起来,把棚户区改造与整合土地资源结合起来,把棚户区改造与提升城市功能和城市管理能力结合起来,把棚户区改造与旧城改造和“排水绿化”结合起来,把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民生、规范租售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市自然资源局主管,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试点,先行先试,以拆房降密度、提质疏解功能为原则,推进老城区“减量开发”。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自持剩余房源作为租赁住房,培育租赁市场。政府回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作为人才公寓、公租房,拓宽保障渠道。

(三)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全力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可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年度增值收益中,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提取10%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已建成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扣除管理维护费用后,全部用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足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全额保障。

第三,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政策

(4)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引进人才提供实物保障、住房补贴、租房补贴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逐步将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人才,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周转公寓建设或购买商品房出租,切实加强人才公寓供应。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型单位依法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人才周转公寓、专家公寓。

(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力度。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退役士兵、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各区县住房市场实际租金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收入和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增强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

(六)鼓励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租购同权”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享受公租房货币补贴的人员通过兰州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租赁市场化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完善租赁市场规章制度,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规范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程序。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

(七)租赁主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落实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住房租赁优惠政策。个人出租住房收入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65438+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落实国家对个人住房租赁相关各项税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支持养老地产健康发展。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培育新型康养养老综合体,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一站式养老。探索制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优惠政策,政府可根据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总投资、土地租赁期限等指标给予一定建设补贴;根据床位数、收养人数、服务对象类型、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九)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本人和配偶在本市缴存无房自住产权住房并租房居住的,可以从夫妻双方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鼓励新建市场化租赁住房。通过增加市场化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有效缓解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房价上涨压力。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局编制已纳入储备的居住用地中的市场化租赁住房供地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供地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大企业的引领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利用回购、回租市场存量或棚户区剩余住房作为租赁住房,或将自有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统筹进行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管理。

(十一)积极培育和发展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住房开展面向市场的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依法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租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家政”服务,为业主空置房屋提供管理、维修等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协会租赁自有房屋,统一出租符合消防、卫生、居住等安全条件的房屋,规范管理。

发挥国有租赁企业在市场中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节作用,引导国有企业设立国有租赁企业。出台政策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快速发展,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业务;创造环境,吸引国内知名大型租赁企业落户兰州,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资本,带动全市租赁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动词 (verb的缩写)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二)坚持调控力度。落实城市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的主体责任,满足首套需求,支持改善性需求,抑制投机炒房。及时掌握价格上涨、供求形势、市场运行和企业经营状况,加大对市场运行的分析研判,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全面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执行我市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认真落实价格备案、限购、限贷、限售等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有效控制商品房销售价格涨幅。由于地方政策和精准调控,商业地产贷款首付比例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从目前的70%调整为50%。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积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网上签约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继续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企业,通过严格的检查执法和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不及物动词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释疑解惑,提高政策透明度,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增进公众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实施范围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执行。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