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春秋到清朝,税收只发生了变化并分析了原因。
春秋时期:“初税亩”,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端。
秦朝:农民必须向政府缴纳2/3的收成税。
西汉: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地租是十五税一。文帝、景帝时期,多次减免地租。奖励农民,减轻农民负担。在赵和统治期间,他们继续休养生息。汉代是中国完整的封建税制开始形成的时期。
北魏隋朝:调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三都督负责收取调租、徭役、兵役。
唐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均田制。规定:收田的男子每年向国家缴纳2石粮食,称为“租”;付二丈丝、三两丝或二丈四尺布、三斤麻叫“转”;成年男子一年服役20天,不服役者可用丝或布代替,称为“勇”国家有事则增加徭役15天,免转役,30天租转免。每年不超过30天的额外服务,以防灾难。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金、租金和出让金。
中唐:两部税法。其内容如下:(1)取消租杂税;(2)无论业主和客户,均以现居住地为准登录户籍进行纳税;(3)放弃按税额征税的方法,改为按资产、田地征税;(4)每年夏秋季征税,夏季不超过6月,秋季不超过11月。两个税法改变了税收的征收方式,由按人头征税改为按土地和财产征税,两个税法还放松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宋朝:王安石实行养役法(废除按户轮换役制,政府雇人服役,本应服役的人要交免役钱,因贫穷孤独而有不服役或不服役特权的人也要交助役钱),均田税法(清田防止偷税漏税), 青苗法(春季借钱给人,夏秋两税一并归还,加两分利息),护马法。
明朝:推行“一鞭法”。鞭笞法是纳税服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简化了收集名字和程序,有利于防止大亨和官员隐藏他们的领域以逃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银行贴现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性的弱化,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0)清朝:康熙实行“养民不加税”制度。雍正实行“摊地入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