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物保护调查报告

三、我市文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性法规不健全,立法工作滞后。2002年6月28日,新修订的《国家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与原来的法律相比,它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赋予了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更多的责任和权力,这就要求地方文物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目前,省级文物法尚未修订颁布,市级文物法的修订也未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导致我市执法依据不全。二是名城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1999年2月6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其中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章。目前我市还没有详细的规划和具体的措施来支持,不便于实际操作,从而削弱了名城保护工作。第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按要求制定专门的保护法规。与全国许多地方相比,我市在这方面处于落后地位。

2、文物保护“五进”工作没有真正落实。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领导责任制。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文物办[2003]26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五纳入工作。但我市情况不平衡,市级执行的比较好,各区基本不执行。大多数地区未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或本级财政预算。少数区有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只能保证一定的人均经费,文物保护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另外,虽然近年来我市文物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变化不大。比如1994年,市政府将文物维修费用定为每年1万。当时全市市级以上文保单位87处,目前仍是每年1万处,而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增加到1.78处,维修量更大,所需资金更多,导致文物维修资金严重不足。

3.文物保护、管理和执法薄弱。我市现行的文物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是在原《文物法》授权下建立的,而原《文物法》赋予文物行政部门有限的执法权,多是配合和配合执法。新《文物法》特别强调了文物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授权文物部门对31的7种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根据目前文物市场执法队伍的人员配备情况,队伍力量明显不足以保证严格执法,特别是各区文物管理机构不健全,从业人员不到位,无法有效行使保护管理和执法职能。目前除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外,都有文物管理处,负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其他区没有专职文物干部,没有执法队伍。实际上,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执法任务完全由市文化局承担,文物稽查支队有20名人员,负责更为艰巨的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文物检查力量其实是很有限的,实际上是超负荷的。

4.名城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机构和有效的运行体系。武汉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城市现代化的步伐越来越快,旧城改造的速度也越来越快,高层建筑项目越来越多。由此,对传统城市格局和文物环境的威胁加剧,继承与发展、保护与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协调的问题很多。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相对松散,缺乏制约能力,工作职能发挥不好。其常设机构虽设在市文化局,但受限于人力,职能薄弱,权威较弱,无法很好地开展工作。

四。主要建议

1.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执法依据。国家《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地方文物法规已不能适应。目前,《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正在修订中。因此,建议组织专门力量修订《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此外,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尽快将《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列入立法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争取市政府早日颁布实施。此外,市有关部门还应加快起草和颁布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单项保护措施。这些法规的完成,将为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提供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五进”。实施“五个结合”是确保我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再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的基础。因此,建议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分年度、分阶段地实施“五纳入”。

3、明确职责,完善机制,充实力量,建立适合我市文物保护管理的工作网络。目前,市文化部门与原文物保护部门(名城部)、博物馆部门共同组建了文物稽查支队、文物稽查大队,形成了文物保护管理、执法、稽查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工作局面,既明确了各项责任,又保证了工作的有效开展,形成了独立、互助、便于监管、规范合法的工作机制。但是各区的文物保护力量非常薄弱,缺乏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和专门的执法队伍。建议结合落实“五个包含”精神,市委、市政府督促各区在文体局设立文物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文物干部。同时,设立文物稽查大队,一方面与市级机构接轨,另一方面便于有效履行国家《文物保护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4、畅通经费渠道,增加文物保护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首先,在年度市级投资计划中,明确了资金的渠道和数额,即市计委每年安排654.38+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维修,并应在此基础上再增加654.38+0万元,并确定一个比例数额,每年按此比例数额增加预算。二是市委、市政府要采取一定措施,结合“五个纳入”精神的落实,要求各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明确一个经费渠道、基数和增长比例,确保市、区财政有稳定的文物保护经费来源。第三,政府应遵循国际惯例,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为文物保护做出贡献。一方面拓宽文物保护资金渠道,另一方面培育全社会关注文物、热心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5.发掘文物的潜在价值,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文物的合理利用是国家文物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辅相成、加强管理的一对不可分割的矛盾实体。现实中,虽然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时有发生,但和谐统一的情况更为普遍。目前,在文物的利用中,展览和旅游是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随着陈展设施的增加和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市有越来越多的藏品与观众见面,越来越多的文物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但无论是高质量的文物展览,还是文物事业的发展,我市仍有潜力可挖,有大量工作要做。建议市委市政府在制定“十一五”规划和全市长远发展规划时,加大文物的权重,促进其在保护、抢救、管理和利用方面更快、更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