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保险类型
一、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1.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业务,积极开发企业托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丰富和完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产品。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争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各类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疗健康管理机构的合作,开发配套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和各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需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加强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障。
2.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医疗信息共享对接平台。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各级医疗保险机构与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加强基本医疗费用管理和审核,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二、发挥“三农”保险在支农惠农中的重要作用。
3.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制和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测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技术标准,推广应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远程查勘定损等技术,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形成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4.拓宽“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继续发展水稻保险、油菜保险、生猪保险等险种。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开发多层次保障、组合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开展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综合性农业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保险,规范发展农机保险,扩大农村住房保险覆盖面,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第三,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5.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地方立法,探索完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火灾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品种,完善条款和费率,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提高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涉及重金属等环境污染的高危企业参保率。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参保率。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公共娱乐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提高三级公立医院和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加快发展学校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各类职业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探索发展公共安全保险、社区综合保险、财产责任保险、住宅建设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业务。
6.提高特殊人群的保险保障。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和志愿者群体的保险覆盖率,推进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意外伤害保险和志愿者公益保险,加快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老人保险产品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筹集财政资金和慈善捐赠开办“一元民生保险”等惠民保险,继续在湖南开展志愿者公益保险捐赠活动。积极支持保险机构为见义勇为人员开发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保险。积极开发农民工一揽子保险,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失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大力发展农民健康养老保险和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
四、发挥保险资金在促进服务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7.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加大保险资金运用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建设,加强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机构的沟通,积极推动省内融资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我省投资项目对接的常态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省内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业,建设养老社区和健康养老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性保险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和落实保险资金引进支持政策。
五是培育多层次市场体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8.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设在湖南的财产保险法人机构。大力支持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湖南设立分公司、地区总部、备份中心和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专营机构。发展专业信用保险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积极培育本地区规范化、专业化、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9.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综合实力。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集团化和跨区域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地方养老健康保障综合服务平台。
六、通过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
10.严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业发展的引导和协调机制。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法治化和信息化水平,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继续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建立诉讼、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严厉打击保险诈骗、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11.严格防范保险市场风险。增强全行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风险防范的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和动态监控,强化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不断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建立联合应急机制,持续关注阶段性重点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止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导。
七是完善扶持政策,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1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落实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体系,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和国家级贫困县县级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分配效率。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需求,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供应。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体系,探索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鼓励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开设保险等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保险专业院校发展,将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常规学习和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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