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不是自卫吗?

去年65438+2月65438+2月,北京小贩崔英杰打死城管队长李志强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一直关注着这场不同寻常的审判,并把网上的实时审判记录下载到我的电脑上。事后我也和几个经常在网上聊起本案一审庭审的网友私下讨论过几次。其中有两三位网友了解到我一直在国内基层政法部门工作,于是建议我从法律角度分析预测判决的最终结果。我立即委婉地拒绝了这个建议。这是因为,我深知,在当代中国的特殊国情下,一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远远不是所谓简单的法律问题所能涵盖的,它们实际上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乃至道德、文化领域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所以这种案件,不是主审法官,甚至不是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就能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像我这种已经进入准退休状态的人,自然更难预见判决结果。我们正在谈论的崔英杰案件显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我一直认为,崔英杰案在某种程度上,比孙志刚杀人案更尖锐、更残酷、更血腥地触动甚至引爆了当代中国一系列深层次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这个案例不仅发人深省,发人深省,更让人对中国社会的走向产生担忧和怀疑。

2月初,随着一年一度的春节临近,南方周末的一些人再次谈论案,从法律的角度猜测和期待崔案可能的判决结果。被这篇文章再次惊醒,我在2月6日夜里用两三个小时写了一篇2000字左右的短文,题目是《审判崔英杰:凸显当代中国的尴尬、耻辱和绝望》,并在深夜和第二天早上把这篇短文发布到我在贺勋网和博客中国网设立的个人博客上,同时也发到我经常去的百灵论坛和博客网站上。

但很有意思的是,这篇文章在上述网站上的命运却大相径庭:在贺勋网站和博客中国网站上,这篇文章短暂地活了2、3天,就被网站编辑“处决”了,被彻底删除;在凯蒂论坛被编辑锁定发帖,被判“无期徒刑”,几乎没有被解锁的可能。在百灵论坛,一度引起网友热议后,被编辑并沉没。只有我这个作者可以搜索③。在天一论坛和大家谈论坛,这篇文章受到了版主的高度重视。前者已经把这篇文章当成了精华文章,后者一直把这篇文章当成论坛各个子页面的置顶文章。最让我感到惊讶和兴奋的是,新华网发展论坛深水版块的编辑竟然把这篇文章的标题做成了醒目的红色,并且在将近一周的时间里,把这篇文章一直放在论坛首页供评论,点击量已经超过6000次,帖子数量超过230⑤。

这个有趣的现象使我陷入了对崔英杰案最终结果的神话的泥潭,于是我在某种程度上把我小文的命运和崔英杰的命运联系在了一起。

我的社会经验和政治经验告诉我,那些“处决”我的文章的人,我敢肯定,都是想要崔英杰命的人。

这些人显然不同意我在文章中所说的:“崔英杰,他不仅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实际上是当代中国底层人民的一个缩影。他把当代中国所有的尴尬、耻辱和绝望都集中到了自己身上。对崔英杰的审判,在文化和历史的意义上,已经不再是对一个人的审判,而是对一个民族的道德和良知的审判。”他们自然不会同意我的说法:“崔英杰拿刀杀人是犯罪,但把崔英杰推入犯罪深渊的‘城管系统’更是罪大恶极!谁来审判这个罪恶的制度?”如果这些人领导了对的审判,崔就会死。

高度认同我的观点的,按帖子来说,占绝大多数。这些人对崔英杰深表同情。

从这些人的留言中,我想,只要不是铁石心肠的人,看了之后都会产生怜悯和同情,都会希望中国的法律和法院在阳光下运行,给崔英杰留一条改过自新的路。即使判他死缓,也是一种可以说的恩情。

综上所述,我的看法是,新华网对我这篇文章的态度,确实让我看到了崔英杰有路可走的希望。

众所周知,新华网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只是因为我的声音,这个和一些地方主流媒体完全不同的声音,能在这个党和政府最重要的喉舌听到,能被他们的编辑重视,这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因为,据知情人透露,贺勋网、博客中国网这种大型网站的编辑不可能不知道随意删除我的法律言论是极其可耻的。如果不是迫于不可抗拒的压力,他们的编辑是不会干这种“脏活”的。我想,正因为新华社能继续看我的文章,他们的编辑只要有一点点羞耻感,就会感到说不出的羞耻或屈辱。

最后,我想说,我对崔英杰案的最终审判结果持乐观态度:崔英杰不太可能被判处死刑。

如果有人坚持要告诉我依据,我只能告诉他我的想象和猜测:我想中国寺庙里那些有良知的人,会给准备追随崔英杰脚步的崔英杰和李英杰、王英杰和陈英杰一条出路。

~~~~~~~~~~~~~~~~~~~~~~~~~~~~~~~~~~~~~~~~~~~~~~~~~~~~~~~~~~~~~~~~~~~~`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之一,李劲松的律师崔英杰已经明确表示,他将服从判决,不会上诉。因此,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崔英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 # # # # # #原判决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第3500号刑事判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机关。

被告人崔英杰,男,23岁(1983、15年7月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为名贵餐饮娱乐(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1号楼南侧出租屋(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老村65438号)于2008年8月6543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看守所。

辩护人林夏,北京市一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劲松,北京市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磊,男,21岁(198,6年前出生,1.6),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文化程度,金伯瀚国际商务会所员工,暂住北京市海淀区民庄路3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杨大城子村12)2011年8月6543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看守所。

辩护人赵,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男,20岁(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常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胜友村348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普,北京市郭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玉立,男,24岁(1982、14年4月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北京陈余视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因涉嫌包庇罪于200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建华,男,20岁(1986、12年4月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文化,金伯瀚国际商务会所员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民庄路3号(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杨大城子村1屯)。因涉嫌包庇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2006)京检字第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牛、、段玉丽犯窝藏罪,于2006年6月5438+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赵,被告人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建华、段玉立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于2006年8月0日117时许,在海淀城管大队查处李无照经营行为时,持刀捅刺海淀城管大队副支队长颈部,致李右头臂静脉及右上叶受伤。

被告人、牛、、段玉丽明知刺死城管人员的犯罪事实,但、仍联系在津的贾××为帮助崔安排住宿,牛徐明、段玉丽向崔英杰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崔英杰逃跑。被告人、、牛、、段玉丽作案后分别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我院调取了指控被告人、、牛、张、段玉丽等几名被告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逮捕过程及供述,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牛、张建华、段玉丽的行为触犯了《。

被告人崔英杰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对方是城管工作人员,也没有故意杀害李志强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牛、、段玉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崔英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崔英杰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还申请对尸体进行复查鉴定。

张磊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磊对崔英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张磊免予刑事处罚。

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牛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发现:

被告人崔英杰于2006年8月0日约117时,在北京市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路边无证摆摊经营香肠食品,被北京市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查处。崔英杰对此不满,并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抵制执法。当执法人员查获崔英杰经营香肠的三轮车并将其装上执法车时,崔英杰拦住了他。持刀将市城管监察大队海淀分局现场指挥长李志强(男,36岁)捅伤后,刀柄折断,逃离现场。李志强在右头臂静脉和右肺上叶受伤后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

被告人、牛、、段玉立明知有犯罪行为,而、仍为联系藏匿地点。牛、段玉丽提供人民币500元给,帮助逃跑。

2006年8月12日3时,公安机关在向被告人张磊询问崔英杰情况时,张磊对其窝藏崔英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揭发了其他共犯。被告人段玉立于2006年9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牛、分别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崔高海(北京市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队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6日下午,他们在中关村地区对无照商贩进行了清理。当他们走到中关村科贸大厦的西北角时,看见李志强在追一个人。那人当时在追一辆城管执法的车辆,他就跟着。之后,男子停下脚步,转身快速朝他们跑去。走在他们后面时,李志强对其他同事说了些什么。刚一转身,追车的人向他扑来,右手拿着匕首,从上到下捅了李志强的脖子,然后逃跑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崔高海在辨认了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后,指出2号照片中的人(崔英杰)就是用匕首杀死李志强的人。

2.证人狄(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6日下午,城管大队对中关村地区的无照商贩进行了清理。当车辆行驶至科贸电子城西北角时,一男一女正在路边经营香肠,副队长李志强带领城管执法人员按住了商贩的三轮车。男小贩总是右手拿着一把匕首。和队员推推搡搡阻止队员没收摊位,最后几个队员把商贩的三轮车抬进她开的桶里。女摊贩哭着抓住三轮车车头,车轮不松手。几名执法队员将女摊贩拖离执法车。李志强站在她驾驶的右边,告诉她赶快开走。李刚转过身来。男摊贩跳过护栏,用匕首刺伤了李志强的左颈。他也把手横放,刀片断了。男摊主捅了匕首。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迪·于梅辨认出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后,指出10张照片中的人(崔英杰)就是用匕首杀死李志强的人。

3.证人卢福才(北京市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协管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30日下午11时,他们在中关村对无证旅游经营者进行管理。17左右,李队长带领5名协管员在科贸电子商城北巡逻胡,同时看到一名男子持水果刀护着一辆三轮车。李队长要求这个人这么做。男子不肯扣车,李队长抢了三轮车。那人没有下车,就跑到一个大院子里。李队长让他们把三轮车装上车。过了一会儿,拿刀的人回来了。见三轮车已被抢走,他走到李队长身边,用刀捅了李的脖子后逃跑。

4.证人张建国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0日116时许,他们在配合城管队员执法时,驾车行驶至中关村大街科贸电子商城北侧时,发现两名新疆籍无照商贩在胡同口卖哈密瓜,一名男商贩在胡同口卖香肠。他们没收了一个新疆人的车,之后没走多远。听后面的。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张建国辨认出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后,指出照片1(崔英杰)中的人是案发前在案发现场卖香肠的商贩。

5.证人赵俏然的证言证明,其父亲的朋友说,崔英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当保安。她平时摆摊卖香肠,想找人帮忙。她也想在北京工作,这样她就能在2006年8月6日下午到达北京。第二天下午,她和在崔的住处做了香肠。16左右,他们来到中关村科贸大厦摆摊卖烤香肠。之后城管人员要没收他们的三轮车和香肠。崔英杰拿出一把刀,威胁城管人员不要扣留这辆车。城管人员将三轮车装上一辆货车。她在旁边央求,把车拉走了。后来,她看见崔英杰跑掉了。她站了一会儿,离开了现场。

6.证人贾凤祥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20日20时许,有一个叫的朋友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个叫崔的朋友来找他,问他在天津的住址,让他去接崔。当天22时许,崔给他打电话,约好见面地点后,他带崔回单位宿舍休息。第二天早上,警察去宿舍把崔带走了。

7.证人范宝山证言证明:2006年8月6日7时左右,11,在科贸中心工作时,听朋友说崔英杰打伤了城管。后来在一楼遇到段玉理,他对段说:小崔出事了,好像捅了城管队员。

8.证人方的证言证明,段玉立于2006年8月0日约117时借用其手机,至次日上午,段玉立仍未归还。他的手机是西门子S65。

9.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号桥东南侧主干道右侧车道。中心站点位于中关村一号桥路口由南向北停车标志线南30米右侧车道。中心遗址地面有1.7m长的血迹(已提取),血迹附近地面有红色塑料手柄(已提取)。海龙大厦一楼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局办公室内停放着一辆三轮车(被告使用过)。桶里有一个炉子,一个铁锅等东西,在东西下面发现了一个红色的塑料刀鞘(已提取)。在海淀医院急诊室,从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局尹体内取出一把刀片,长10.5cm,宽2.3cm(据介绍是抢救时从其颈部取出的刀片)。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8楼名柜娱乐城安保部监控室过道79号储物柜内捡到一件大衣(送检)。

10.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李志强颈前喉结左侧有一斜条状伤口1,伤口方向沿皮下浅肌层向右倾斜,致右侧头臂静脉破裂,进入右侧胸腔,止于右肺上叶,长度为65433。

11,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检验现场有两处血迹,刀刃上的血迹和衬衫上的血迹(名桂娱乐城保安部监控室过道79号储物柜结构)均为李志强有力佐证。

12.执法工作现场视频证明,在崔英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崔英杰先是持刀阻拦城管人员,后在执法车离开现场时冲向执法车。

13.当庭出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三轮车、刀身、刀柄、刀鞘等照片,经被告人崔英杰鉴定为其使用的物品和凶器。

1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证明,2006年6月11日,举报人崔工发帖称,其与同事李志强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执行公务时,一男子持刀勒住李志强的脖子。

15、到案情况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经查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于2006年8月12日3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金伯翰国际商务会所传唤崔的朋友,由告知让其砍城管并借钱藏匿,后由带走牛和他。当日4时许,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渤海国际商务会所将被告人张建华抓获;下午5时30分,被告人崔英杰在天津市塘沽开发区万联别墅72号楼5楼被抓获。2006年8月31日16时左右,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常恒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牛抓获。同年9月1日9时许,段玉丽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人员立即前往北京市海淀区科贸大厦将被告人段玉丽带回审查。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张磊、牛、、段玉丽、被害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

17.被告人崔英杰在侦查期间供述:2006年8月,大约116时,他刚摆摊,城管人员前来执法,要没收他的三轮车。他拒绝扣留它,并用刀子威胁它。后来城管人员把他的三轮车装到执法车上,他想拿回去。

18、被告人、张磊、牛、张建华、段玉丽供述的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符,可以相互印证。

关于崔英杰的辩护人申请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一事,经审理查明,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对辩护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辩称不知道对方是城管工作人员一事,经调查,结合视听资料和证人迪的证言,证实现场有穿制服的城管人员执法;案发时与一起无照经营香肠的证人赵俏然也证实“城管人员将没收其三轮车”,且同案被告人、牛在侦查过程中的供述证实了曾告诉他们“城管被绑”,故当庭的辩解与卷宗证据不符。崔英杰没有故意杀害李志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崔楷洁的辩护人认为崔英杰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调查,崔英杰明知用刀刺伤他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不顾一切地捅刺被害人颈部并逃离现场。因此,崔英杰对用刀刺伤他人颈部的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这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崔英杰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张磊的辩护人关于张磊不知道崔英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要求对张磊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明属实,本院予以酌情采纳。对于牛的辩护人提出的牛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牛、、段玉立明知是犯罪分子,分别为其提供藏身之地和金钱,帮助脱逃,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磊、段玉立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张磊到案后能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张磊免予处罚,对段玉立从轻处罚;鉴于张建华所犯罪行轻微,依法应当免除其刑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牛、、段玉立犯包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崔英杰、张磊、牛徐明、段玉立、张建华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被告人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段玉立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磊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张建华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6.随案移送的一双鞋、一条裤子、一件上衣、一个手柄、一个刀鞘、一把钻头、一把勺子、一辆三轮车、一个小火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主审法官刘俊言

代理审判员郑

代理法官黄晓娟

2007年4月1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职员顾鑫

职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