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诸子法律思想的利弊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实施效果,也有消极的实施效果。因此,仅仅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肯定甚至推崇法治是不够的,必须以其本来的形态来说明,因为反对者也可以从它的“负价值”来批判它。在礼乐文化非常发达的三代,礼治是治国的根本模式,法律服从礼法,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但随着春秋末期礼乐的崩溃,法被割裂、独立、支配,其正负效应越来越明显并逐渐引起世人的关注,从而进入哲学家的视野。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律发生的哲学解释成为先秦诸子哲学思考的重点之一。

在先秦诸子中,法家自始至终高举法治大旗,墨家重视法律的社会功能,道家和儒家有一个从排斥到肯定的曲折过程。厘清上述基本事实,我们可以进一步清楚地看到,法家和墨家已经有意识地对法的起源进行了探讨,而道家和儒家则是在承认了法存在的合理性之后,才开始思考法的根源。具体来说,先秦诸子从天(道、天)和人(性、欲)两个维度来探讨法的成因。他们的法律发生论可分为道法、法自然、法天道、法欲等。在法律形成的过程中,圣人被赋予了特殊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