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收养后和亲生父母还有血缘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法的规定。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根据该法,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