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等组成的居家养老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照料、饮食、洗浴、清洁、旅游、急救、代理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家庭病床、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爱探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感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五)法律咨询、防骗教育等服务;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负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第四,提倡家庭成员与老人同住或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和爱护老年人。
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二)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协调、监督和考核制度;
(五)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业,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
(七)做好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的健康和医疗保障,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共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 *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各自辖区内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收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村(居)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三)定期走访孤寡、独居、特殊困难等老年人家中,帮助解决困难并做好走访记录;
(四)组织开展居家老人互助、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引导和教育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协助调解养老纠纷;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树立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或者救助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或者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尊重、支持和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