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研究生资助政策2022

2020年3月24日,南京市人社局对旧版《毕业生租房补贴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政策见正文。

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操作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网上服务流程,提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的便捷性和规范性,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宁就业创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含出国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取得南京市就业证的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高职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本科教育统招、全日制研究生考试等方式进入的学校。

2.毕业后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宁埠、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加我市失业保险。

3.在宁没有自己的房子(或者和父母有家里唯一的房子),租房子住。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月2000元,硕士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补贴申请

1.申请人应当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专栏-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通道),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线填写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社-租赁补贴中完成租赁补贴申请。

3.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清晰完整地上传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全日制院校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提交学历、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2)租赁房屋应与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金额、租赁期限等条款。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租房登记证或租房发票(任选其一)。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以上材料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将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无需申请人上传。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获得批准的,续保期间无需再次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补贴,按季发放。

续签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赁合同发生如下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变更提交的相关租赁材料:

(1)出租房屋地址变更,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合同续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补贴:

(1)申请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2)申请人的创业实体破产并依法注销。

(三)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未通过审核,或者在续租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以上情况,初次申请被批准的,后期再次申请相当于材料变更,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出国(境)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

四。验收和审查

1.市人社部门负责受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填写完整的内容和上传的材料。

2.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级相关部门、区(园区)人社部门将对上月新申领补贴并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计结果在举报平台上公布。

3.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审计工作: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在每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数据通过审核系统发送至各审核部门,并按照申请人就业单位的纳税划分(非企业单位按照注册地划分)发送至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查。同时负责通过市人社部门信息系统核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如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江苏社保中心缴纳,省市未联网,需要查询南京失业保险缴纳情况,实现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数据可直接从系统中调取。

(2)市税务部门负责对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进行核实,提供申请人的租赁发票在创业企业纳税区的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人社部门。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户籍进行核实,按照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对申请人户籍进行分类,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人社部门。

(4)市房产部门负责对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在宁房产交易备案及其享受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人社部门;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反馈给市人社部门。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在南京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人力资源部门。

(6)市大数据部门负责“我的南京”app应用平台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每月提供各部门采集的真实有效的应用信息,确保应用系统正常运行,并根据需要及时优化功能。同时,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房产部门提供的综合交易登记平台,实现申请人不动产交易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比对。

4 .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以下审核工作:

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对市人社部门提供的本地区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上传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人社部门。具体审计内容:

(1)查看初次申请时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海外学历学位证书,查看是否符合资助对象和申请期限。

(2)查看房屋租金发票,核实补贴时间和金额。

(3)查看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证。

(4)审核续保是否合格。

上传证书材料的核实依托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薛鑫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上述网站相关信息未及时更新,或申请人上传材料不清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原始材料或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复审;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核。

5.实现政府信息系统数据共享,通过数据平台获取,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很好地检查审核结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每个审计部门需要设立专门的岗位,提供数据对接和咨询服务。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园区)审核结果,每季度第一个月,及时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上季度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和补贴金额,公示5天,各区(园区)无异议反馈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动词 (verb的缩写)补贴的支付

1.住房租赁补贴在申请获得批准的当月计算发放,按月、按季发放。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领取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2.住房租赁补贴经公示通过后,各区(园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当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延期至下月发放)。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立的,发卡时间可顺延。

3.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 * *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4.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园区),按年结算。各区(园区)要按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不及物动词其他要求

1.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审计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因数据平台误判、工作人员审核错误、特殊原因等需要修改、补发、停止或收回补贴审核结果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说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作出相应处理,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被注销、冻结等原因导致补贴不能及时发放到位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将补贴支付至申请人“我的南京”电子钱包账户;公示后半年内申请人未开立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区(园区)人社部门无法发放且协商未果的,区(园区)人社部门可向市人社部门书面说明,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驳回通过结果。

2住房租赁补贴与本市其他人才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因不符合补贴条件而自愿放弃领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向分配地(园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申请平台终止申请操作;不符合政策规定,需要退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规定退回分配地区(园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银行账户。

3.各区(园区)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已缴纳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上传数据是否有误、租房行为是否属实、有无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的,取消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一经发现,区(园区)人社部门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全额返还,未按规定返还的,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本办法由市人社、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房产、大数据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和各区(园区)人社部门根据职责和内容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