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宣传治疗功能如何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使促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使用与中小学生和儿童有关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布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4]
医疗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予以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该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或者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