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淡水资源保护
国际法协会于1966年通过的《赫尔辛基规则》是最早和最常被引用的国际淡水文件之一。第四条提出的基本原则承认国际流域的每个国家都有权合理、公平地使用流域内的水。除公平利用原则外,第10条还规定,各国不得在国际流域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污染或加重水的现有污染程度,这可能对流域内另一国领土造成严重损害。该国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现有的各种污染,以免在该流域的另一国领土上造成损害。然而,这一规则受到了批评,因为它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使用和消耗水资源,没有约束力。然而,《赫尔辛基规则》在其他国际会议上被广泛引用和发展。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宣言中,原则2——“为了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中的代表性标本,必须通过周密的规划或妥善的管理加以保护”,原则3——“在保护地球水资源方面应加强国际合作”,《里约宣言》更为重要。这一方面说明国际社会对淡水危机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同时也说明人类面临的淡水危机越来越严重。
65438-0977年,第一届联合国水资源大会在阿根廷马德普拉塔召开,通过了《马德普拉塔行动计划》。大会建议研究可用于管理共有水资源的方法,制定共同计划,并实施必要的机制来协调水资源的利用,并提出“关于共有水资源的使用、管理和开发,所有国家都应考虑到每个国家的权利...以便平等利用这些权利。”
1972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地球生产非常重要的可再生资源的能力必须得到维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得到恢复或提高”,为保护全球淡水资源提供了方向,会议行动计划呼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作,防止淡水污染,保护整个水资源。
(建议51-55)。此后,1982的《内罗毕宣言》和1992的《里约宣言》也重申了对淡水资源的保护。1992年6月3日至6月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影响深远的《21世纪议程》。《21世纪议程》在其第18章“保护淡水资源的质量和供应:采取综合办法开发、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中,就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和管理、水资源评价以及保护水资源、水质和水生态系统提出了详细的建议和规定,以期满足所有国家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对淡水的需求。
《21世纪议程》规定,必须以综合方式规划和管理水资源,这必须涵盖各种相关的淡水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时必须适当考虑水的数量和质量。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基本思想是,水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一种自然资源、社会商品和有价值的商品。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其使用性质。
对国际河流生态系统最有力的保护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1981年,负责国际法发展和编纂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制定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1990通过了国际水环境保护条款。1997年5月5日,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规定,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这一框架公约包括四类条款: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第5-10条),执行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第11-19条和第29-32条),以及关于淡水保护、养护和管理的实质性条款(第20-28条)。根据该公约,水道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使用国际水道,以最适当和可持续的方式使用国际水道,从而充分保护国际水道。此外,水道国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参与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和保护,并有义务在国际水道的保护和开发方面进行合作。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任何造成这种损害的国家都应与受影响的国家协商消除或减少这种损害,并在必要时讨论赔偿损失的问题。《公约》要求水道国保护、保全和管理国际水道及其水质,特别是保护水道的生态系统。《公约》倡导的措施包括:a .确定共同的水质目标和排放标准,对集中式和分散式污染源采用适宜的技术和方法,确定应禁止、限制或监测的物质清单。b .保护水道的生物资源应是污染防治的目标。c .关于水道的管理,《公约》要求建立一个共同管理机制。
国际淡水资源保护的高潮是2003年的国际淡水年。2003年3月,第三届世界水论坛在日本京都举行。来自165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与会,共有1000余人。根据《21世纪议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决定2003年为国际淡水年。会议广泛讨论了水危机的严重性和采取积极行动遏制水危机的紧迫性。讨论的主题包括供水、水与气候、水与交通、水与文化多样性、水与卫生设施、水污染与卫生、水与能源、水与食品、水与性别平等、水与环境、水信息与管理、水与扶贫等。,目的是让更多的人获得足够的水和饮用水。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或欧洲委员会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关于国际河流的文件,这些文件一般不具有约束力。在1990年代,这些文件中提出的原则转化为条约。
欧洲作为一体化相对发达的地区,在区域淡水保护方面走在前列。早在1968年5月6日,欧洲理事会就通过了《欧洲水宪章》。今天,其中提出的大部分原则都是公认的事实。此后不久,在9月1968,16日,欧盟理事会主持通过了《关于限制在洗涤产品中使用某些洗涤剂的欧洲协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也发布了一些关于保护水资源的建议,包括1970关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石油和石油产品影响的建议。在1980至1990的十年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水小组起草了一系列关于边界水合作的文件。总之,政治、经济、文化高度融合的欧洲和欧盟,在淡水资源的区域性保护方面为世界树立了榜样。
(1)欧洲保护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国际湖泊公约
1992 3月17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赫尔辛基通过了《保护与利用跨界河流和国际湖泊公约》,又称《赫尔辛基公约》,适用于整个欧洲、加拿大和美国。该公约已经生效,并已成为今后关于多瑙河和欧洲其他区域河流的协定的范本。
赫尔辛基公约不是一个正式的框架公约,它要求欧洲和北美对河流采取一致的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它融合了两种国际法规则:关于跨界污染的规则和专门防止河流污染的规则。《赫尔辛基公约》缔约方于1999年6月通过了《伦敦水与健康议定书》。该议定书的目标是在各个层面促进对人类健康的保护,改善水资源管理,包括保护水生态系统,并确保所有人都能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获得饮用水和清洁水。
(2)欧盟淡水管理-指令模式
作为一个准联邦实体,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的前身)将成员国的领土视为一个整体,而不仅仅是跨界水域。欧洲共同体关于水污染控制的最重要的指令是针对向共同体水环境(包括领水和内水)排放某些危险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指令76/464)。1979 17年2月17日,欧洲共同体通过了另一项专门针对地下水的指令80/68: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某些有害物质污染的指令。两个重要说明附有相关列表。由欧洲共同体制定的关于水污染的指令或者规定排放标准,或者进行质量控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此外,欧洲共同体还通过了许多其他指令,规定了不同水源和不同用途的质量标准。一个多世纪以来,有许多关于国际河流或湖泊的条约,但起初,这些水域不是为了保护淡水资源,而是为了航行、捕鱼和防洪。虽然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解决边界问题的条约中有防治水污染的条款,但以保护淡水为主要目标的国际条约却很少。自1960年代以来,各大洲的国家之间缔结了许多专门保护国际河流或湖泊的条约。
在欧洲,对莱茵河的保护由来已久,为保护莱茵河制定了重要的条约体系。专门从事莱茵河利用和保护的国际组织有两个,一个是成立于1815的莱茵河航海中心委员会,另一个是成立于1963的莱茵河国际委员会。前者制定了一些具有约束力的法规,防止河水的碳氢化合物污染,禁止或限制某些危险品的运输,并在1996中制定了《莱茵河航行废物收集和处理公约》。后者于1998年10月22日通过了《保护莱茵河公约》,进一步发展了1976年《保护莱茵河免受化学污染波恩公约》。从整体上考虑莱茵河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将河流、河流沿岸和河流影响区一起考虑,不仅适用于莱茵河,也适用于与之相连的地下水。2001和1年“莱茵河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新《莱茵河协议》取代了《波恩公约》,成为莱茵河沿岸国家和东欧国家相互合作的基础。其他相关的欧洲公约也建立了类似的机制来控制国际河流污染。1990年,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和欧洲共同体成立了保护易北河国际委员会。三方协议的目的是使河流得到利用,特别是在提供饮用水和农业用水方面,尽可能实现物种多样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减少易北河流域对北海的污染。1994年6月11中欧和东欧国家以及欧洲共同体通过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多瑙河合作公约》(以下简称《多瑙河公约》),该公约旨在实现可持续和平衡的水管理,包括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河流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现有的保护陆地水环境的条约中,《多瑙河公约》是最先进的,因为它采用了一种全面的方法。1994年4月,法国、荷兰、比利时签署了两个适用于默兹河和盖尔代特河的协议,颇具特色。这两项协定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们区分了水系和河流流域。
在北美,已经建立了两个关于陆地水域的条约制度,一个关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边界水域,另一个关于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的边界水域。英美两国于1909年签订了《美加边界水及相关问题条约》,其中有一条规定美加边界水不得被污染的条款,但该条款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五大湖仍然受到严重污染的困扰。20世纪60年代,美国和加拿大重新努力履行义务,分别于1972和1978签署了《大湖水质协议》,重申了对大湖水系的相关规定。1987年,两国签署了《美国和加拿大大湖水质协议》,旨在“恢复和维持大湖流域生态系统水域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的统一”,这不能不说是对淡水资源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和新发展。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的边界也存在与水资源有关的严重环境问题。为解决水资源分配问题,两国分别于1906和1944年缔结了《格兰德河灌溉公约》和《科罗拉多河、蒂华纳河和格兰德河河水利用条约》。条约关注水的分配,却忽视了水环境的保护。从65438到0983,美国和墨西哥签署了新的框架协议,同意在边境环境问题上进行合作。这是两国首次承认他们有义务防止边境污染。该协定的四个附件中有两个是关于边界水域的利用和保护。
在亚洲,人们在采用全流域方法方面取得了进展。南亚水管理方面跨国合作的例子包括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印度河流域水资源共享协定、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受到称赞的"水资源共享条约"、印度-不丹水电开发合作以及印度-尼泊尔跨国河流管理合作。然而,关于亚洲国际河流和湖泊的条约主要是关于水的利用而不是保护。1992年孟加拉国与印度的《恒河流域条约》和1996年印度与尼泊尔的《马哈卡利河综合开发条约》就是很好的例子。其主要目标是澄清缔约方享有的水量。1995《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关于约旦河两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主要是关于水资源的分享。在保护亚洲陆地水域方面比较重要的条约是柬埔寨、老挝、泰国和越南在1995年通过的《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该协议采用流域法,因此适用范围广,但缺少河流上游国中国的参与。
在非洲,实施了一项新的政策改革,即转向水资源综合管理(IWRM)。水资源综合管理不限于国家一级,还包括两个或更多国家共享的流域管理。1963尼日尔河流域协定规定,沿岸国将合作研究和实施任何可能对河流系统的某一方面、其支流和次支流、水域的卫生条件和动植物的生物特性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1978《冈比亚河协定》也有类似规定。1994年,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签署了维多利亚湖三方环境管理规划筹备协议。在此基础上,1995建立了全球环境基金基金项目,其重点是渔业管理、污染控制、杂草入侵控制和流域地区的利用管理。65438至0995年,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通过了《共有河流系统议定书》,确立了利益一致和密切合作的原则。1999颁布的“尼罗河流域草案”是尼罗河流经的10个国家之间的联合项目,旨在确保可持续资源的开发、安全、合作和经济联盟。
在拉丁美洲,阿根廷和乌拉圭在1975年制定了乌拉圭河宪章,目的是通过条约设立的委员会协调两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生态失衡,控制合理和集水区域的杂物和其他有害物质。1995,阿根廷、玻利维亚和巴拉圭成立了一个三方委员会开发皮科马约河流域。这个机构将监督河水的质量,并提出具体污染物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