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实践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代表性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自然分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文物和古树名木,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要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和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引进外来物种和研究、开发、利用生物技术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引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的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