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的区别
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政府组织有以下三个定性规定:一是合法性。政府组织的合法性首先表现在,政府权力的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种类、程序和限度;其次,政府的组成程序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或惯例,并获得人民的许可。二是权威。政府的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服从和配合政府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策决议和公共管理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制裁。但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没有这个权力。第三是宣传。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从来源、目的、用途都必须是公共的,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政党、某个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牟利工具。否则就是公权力的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