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增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现就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是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
二是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支持在本市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支出、体育健身或保健消费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