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可以做手术吗?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的通知
委办郑怡发[2065 438+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5月29日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为规范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中提到的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包括骨水泥型和非骨水泥型人工股骨头置换、全髋关节置换、髋关节表面和部分置换等髋关节重建技术,不包括髋关节肿瘤切除后的假体重建技术。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原则上在三级医院开展。
(三)有经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和设备。
1.骨科。
(1)从事骨科临床诊疗工作8年以上,拥有不少于50张床位,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关节外科床位不少于10张。
(2)能独立完成髋关节创伤和髋关节骨病手术,每年完成各类髋关节手术量不少于200例,其中人工髋关节置换术50例以上。
2.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室。
(1)至少有1个手术室达到一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层流100,外围区层流1000)。
(2)手术室面积3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3)配备经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手术设备,满足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的需要。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型臂X射线机。
3.其他相关部门和设备。
(1)设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科、康复科等专科科室或医生,具有全身并发症及并发症的综合治疗和抢救能力。
(2)具备CT、床边X线摄片和术后功能康复系统。
(四)具有骨科专业医师队伍,其中至少有两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医院仅限于第一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1.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人员、部门、设备和设施。
2 .符合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3.存在对人工髋关节置换的诊断和治疗的需求。设区的市是区域内无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县内需要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急诊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的。
4.有至少1年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三级医院帮助。
5.经过1年的援助,通过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六)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新建或新建骨科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对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生。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中医、中西医结合。
2.具有8年以上骨科临床诊疗经验,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来,每年作为操作者完成至少30例髋关节相关手术。
4.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培训基地经过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免试培训条件。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已通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
三、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骨科相关疾病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合理治疗疾病,科学严格掌握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由本院两名以上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医师决定,术者为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和术前术后管理计划。
(3)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前,应向患者、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每例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指定的软件并按要求向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5)髋关节置换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卫生部《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卫办医管函〔2009〕425号)和《关于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09〕757号)中的相关规定,并如实记录各项指标。
(六)建立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和记录。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获准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省级骨科质量控制中心或技术指导中心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医疗事故、术后患者管理、平均住院时间、患者生活质量、患者满意度、随访和病历质量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的临床应用;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或评价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整改,取消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八)建立人工髋关节设备登记制度,确保假体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部分保留人工髋关节假体的条形码或其他合格文件。不要违反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人工髋关节植入材料。
第四,培训
打算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应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1)培训基地。
它得到了卫生部的认可,并符合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2.具备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每年独立完成各类髋关节置换病例至少200例。
3.骨科病房床位数至少120,其中联合病房至少40张。
4.至少有4名具备人工髋关节置换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适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培训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在当地有较强影响力。
(2)培训的基本要求。
1.使用卫生部批准的培训材料和培训计划。
2.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确保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
3.根据培训要求,对学员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操作水平进行测试和评估。培训结束后,对受训医生进行考核评估,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将受训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为每位受训医师建立培训、考试和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人数。
(3)对医生的培训要求。
1.在指导下参与人工髋关节置换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估、手术计划、围手术期管理、康复指导和术后随访。
2.在指导下参与至少50例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直接取得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经本专科2名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骨科诊疗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三年独立完成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65,438+000余例。
(四)髋关节置换技术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相关要求,近三年未发生与人工髋关节手术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责任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