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3)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治涝、蓄水、引水、提水、排灌、供水、节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投入增长机制,按照建设和管理维护并重、保护优先、安全运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给予补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经费由经营者承担。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地方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
大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和小(1)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水库、小水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划定和管理。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参照前款执行。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和配备。
国家投资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管理水利工程;
(三)组织水利工程安全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四)审查水利工程控制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水利工程管理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和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二)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根据气象、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和工程安全情况,做好工程运行和防洪排涝工作;
(四)实行计划供水,收取水费;
(五)处置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推广运用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七)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中型及以上水库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确定;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小(一)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边线外20-100米范围内,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150米范围内;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小(二)型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边线外10-50m范围内,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30-80m范围内;
(4)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库区管理范围,库区(包括干、支流)两侧征地线至第一分水岭山脊线之间的土地为库区保护范围;
(五)河道管理范围: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区域;两岸水域、湿地、滩涂(含耕地)、堤防、护堤地尚未划定。护堤地宽度为堤防回水坡脚线不小于2m的区域,回水坡脚线不小于5m的区域。河道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6)航道管理范围为航道顶部向外1-8m,管理范围外5-10m为保护范围;
(7)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堤基和堤防保护地。一、二级堤防保护地距堤脚20-50米,三、四级堤防保护地距堤脚15-30米,四级堤防保护地距堤脚8-15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外30-50米为保护范围;
(八)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各50米,左右岸各20米。水闸上下游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左右岸20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九)节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产权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划分;
(十)水利设施的管理范围,按建(构)筑物外缘5-10米;
(十一)小池塘、小水坑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十二)其他水利设施的管理或保护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