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认证对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什么意义?
法律主观性: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是指由县社保局指导乡镇人社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生存认证,各乡镇人社中心对本乡镇的生存认证负总责,负责宣传部署村委会、社区做好属地范围内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做好信息系统内的指纹采集和生存认证确认工作。
法律客观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的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