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人寿保险99鸿福
中国人寿99宏福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所附条款、声明、意见、审批表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第二条保险范围
凡出生六个月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视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本保险作为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应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每满三年生效之日止存续,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6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吸食、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或患有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180天内疾病身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其引起的疾病。
无论发生上述情况,本合同都将终止。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两年以上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未交满两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分为批量缴费、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费的缴费年限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八条首期付款后,保险费交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缴纳保险费的,第一期后的分期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向本公司缴纳:
1.年度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度生效的相应日期;
2.半年保费的交付日期为合同每六个月生效的对应日期;
3.每月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应为每月本合同生效的相应日期。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纳保险费的,宽限期为次日起60天;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中止生效。第九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声明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告,申请复效合同。经本公司同意,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所欠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恢复效力。
如果双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达成协议,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两年以上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未交满两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条说实话。
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可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也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保险金。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如果有几个受益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等额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外,因通知延误而增加的查勘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期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的证明和资料。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存续至每满三年的生效日,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新保险费的支付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应当在与投保人就保险金给付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当时有现金价值,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扣除未交保险费、贷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贷款及利息应在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偿还。若贷款未能按期偿还,所有利息并入原贷款金额,视为再次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消未付的保险费、贷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五条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缴纳保险费并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被保险人尚未缴纳保险费或保单贷款尚未还清,本公司有权先行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填写变更申请,提出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经公司批准后,公司将签发一份批准表格或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进行变更。第十七条住所或地址的变更
申请人的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如申请人未能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会根据申请人最后为人所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出有关通知。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一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有错误,公司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纠正并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按照实际缴纳和应付的保险费比例支付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九条申请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申请人可以请求终止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表》,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纳证明及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本合同在公司收到终止合同申请时终止。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但投保人通过本公司体检的,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两年以上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未交满两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20条争端解决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由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解释
本条中术语的定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每年(或半年或半月)生效日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或半月)生效日的对应日。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HIV: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基础。如果艾滋病病毒抗体在血清学检测中呈阳性,就可以确定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指逾期保险费或贷款的利息,根据逾期保险费或贷款的金额计算,天数和利率复合计算。利率由公司每年公布一次。
手续费:指每份保单平均承担的经营费用和佣金,以及公司对保单的承诺。
保险责任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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