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农村人养老保险怎么买?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农民意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晚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9年选择全省10%的县市启动试点工作,随后试点工作将逐步扩大,尽快实现全覆盖。

第三,保险范围

本省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在居住地参加新农保。

第四,筹集资金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定为每年100元,分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年缴费水平高于5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我省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或缴费登记卡)在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3)政府补贴。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市、县、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补助20元,市、县、市平均补助10元。有条件的市、县、城区每升级一次可增加5元补贴,增加的补贴可由市、县、城区自定。

城镇分担责任,也可由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补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农村群体,由县、市、区政府代为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每年100元;对于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给予一定补助。对农村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县、市、区政府在“低保”和“残疾人证”的基础上,每年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100元;对于其他重度残疾人来说。县市政府凭残疾证为他们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全额积累,一步到位。目前个人账户存储的金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养老金福利

新农保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从2010。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市、县、市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资金由市、县、市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时,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鼓励农民长期付费,长期多付费。新农保参保人缴费满L5年以上的,每缴费满1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0.5元(已过时)。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无需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子女应缴纳保险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逾期期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从领取年龄算起超过15岁。应该每年付款。累计缴费不低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资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余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和增加。

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市区财政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省级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进入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市区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将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内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助转入县市区财政专户,再在规定时间内转入省级财政专户。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同财务部编制,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专户划拨到县级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划拨到县市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拨到县。

城市基金支出户。

X.资金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归集制度。对基金筹集、结算、预算、拨付和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开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挪用。确保资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本村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XI。处理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的缴费和待遇情况,建立保险档案,长期妥善保管。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建设全省统一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情况,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新农保的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的业务办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服务对象多、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新农保政策,动员农村居民缴纳保险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及资格,确认待遇领取资格,收集上报新农保业务所需信息,向参保人发放相关资料,收集农村居民基本信息。乡镇劳动保障站(社保站)主要负责参保人员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关系转移资格的初审,并负责录入相关信息。工作人员可在现有乡镇劳动保障站的基础上充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可纳入财政预算。还可以探索乡镇财政所与劳动保障、新农合、民政低保、社会救助等现有社保力量整合。建立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保站。建立乡镇新农保资金与服务人口和工作质量挂钩的“以奖代补”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出。

十二。相关系统的链接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返还工作。如果审计整改和清退工作不到位,新农保试点就无法开展。

做好新农保制度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社会优抚政策、农村低保政策等工作

支持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和制度的衔接。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前,新农保参保人员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湖南省成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政策和实施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试点工作中的问题,总结评估试点效果,并向国务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试点具体工作。

各市州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试点县市要设立试点工作领导女士,负责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各市州选择符合条件的县市经省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新农保试点县市。试点县市应在充分调研、精打细算和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再组织实施。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和动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工程。为广大农村居民实现养老保障,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也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法,加强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篇章,总结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工作。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