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创业孵化基地及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贵港创业孵化基地及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贵港创业孵化基地及其入驻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具体有哪些政策?

一.政策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细则》。

二、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备案。

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贵港市辖区内;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孵化企业的创办人是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家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毕业学年内及五年内(含五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具有广西常住户口、持有城镇居民居住证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城市工作半年以上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

(四)年营业收入654.38+0万元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65438]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孵化基地负责根据上述条件公开征集入驻基地企业的申报、评估和认定,确定入驻基地企业后,将《贵港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申请评估表》及相关材料报当地社团部门备案。

三。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的扶持政策

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孵化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和补贴:

(一)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300元/户/月(共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为24个月。孵化企业场地及水电费用月实际支出低于1.300元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落户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户。

(三)对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贴。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招用就业援助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并按规定对孵化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新招用员工1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按照为新员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毕业年度(指毕业年度1至1年2月31日)每新就业一名高校毕业生,可按银行贷款额度1元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贷款。

(七)孵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并享受财税[2014]39号文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