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 * *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原则。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条离休人员、二等革命伤残军人等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筹资渠道解决。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组织工作。第六条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具体办法,提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调整意见。

(三)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批的监督和指导。

(四)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情况,查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法规的行为。

(五)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第七条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和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咨询和指导。

(二)负责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按规定报送医疗保险财务和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审核结算和支付医疗保险费。

(四)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协议,并对其员工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协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负责对辖区内各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社保分局)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八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二)会同当地社保分局对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三)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第九条地税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第十条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卫生服务建设,规范诊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单独建账,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挤占。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3个月;存入社保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按照不低于本档次利率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