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建设、城乡规划、价格、公安、环保、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质量差的居住区进行改造,逐步实施物业管理。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 * *部位、*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 * *部位和* * *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 * *部位和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设施设备、场地、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划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由业主* * *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关* * *和* * *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对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事项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