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招生是指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十公开”、“三十不准”、“八项基本要求”等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

2.GB编码:11508。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5.办学类型: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生。

6.学校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邮编338004。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学生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年度分专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由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学校还将通过学校招生网站、报考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安排在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省(市、区)以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预留计划用于延期招生。在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可根据各省(市、区)报考人员的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跨省(市、区)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专项审批。以下是2020年我校各专业收费标准:

10000元/年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

4120元/年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

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护理、康复治疗、健康服务与管理、电子商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专业:工程造价、经济统计、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商务英语、学前教育。

3650元/年的专业:英语、汉语言文学、网络与新媒体。

专业:播音与主持、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承认省(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加分、优惠和减分政策。

第十三条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按照考生入档顺序,严格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规则进行录取。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分数调剂到学校未满录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因不符合该专业录取条件而退出该专业造成的缺额计划不予顺延。总分相同,文史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比较,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比较。不分文理,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的分数。

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零”录取规则;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省的录取程序按所在省(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体育专业录取规则:

承认生源所在省(市、区)体育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按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数学、外语、语文总分的顺序进行比较。

艺术类专业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承认生源所在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按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语文、外语、数学总分的顺序进行比较。

第十六条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外,其他专业不规定外语要求。英语在学校的公共和外语教学中使用。

第十七条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不要求加试。

第十八条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工作,维护HBsAg携带者入学就业权益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入学和录取

第十九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或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招生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文件,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经核实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不予注册;对弄虚作假或有重大违纪行为者,将开除学籍,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其身体健康进行复查,对正常学习进行复查,按学校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管理和培养。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授予新余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资助高校家庭贫困学生的政策体系。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学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和住宿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俭学为辅。(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六章招生监督、咨询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0790-6666018

邮箱:xyxyjbx@163.com

第二十六条在招生咨询中,学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录取承诺。

招生电话:0790-6666058、6665331、6668337、6666055(传真)。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相关信息通过印制的招生简章、新余大学招生信息网、教育部高新信息平台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学校网站:

招生信息网:

报名邮箱:xyxyzsb @ 163.com。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我校为全省首批“普职融合”改革试点院校。我校“普职融合”改革试点招生工作按江西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九条以前有关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颁布为准。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新余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