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的标签设计违规行为包括

食品标签禁止性规定概要(普通食品)

(1)包装设计和材料:

GB 4806.6-2016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包装、袋干复合和挤出复合用塑料复合膜。

QBT 1014-2010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和材料不得使用再生废纸、再生塑料和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石蜡。食品包装上的油墨和颜料不得印刷在与食品接触的表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需要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如粮食初加工产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包装外,总包装成本不得大于食品价格的20%。

(二)不得标注与知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擅自在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特有或者类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中国著名商标”不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签内容不得含糊不清。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标签和标志的内容必须清晰、醒目、耐久、易于识别和阅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应当有标签和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豁免的食品除外)。应当以最小销售单位直接标注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底色和底色采用对比色,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

(四)标签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或黄色内容。

包装、标签、标识的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不得标有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要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签内容不得含有治疗疾病或者其他虚假、误导、欺骗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

包装、标签、标识的内容不得以虚假、引人误解或者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介绍食品,不得利用字号的大小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得使用直接或间接的暗示性语言、图形或符号,使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种性质与另一种产品相混淆;

任何加工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标注“新鲜”、“新鲜”等字样,以表明该食品新鲜、天然;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有医疗用语、宣传疗效的用语、容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伪造食品的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不得伪造、冒用或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

不要伪造或冒用产品条码;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

(4)附加的产品说明不能证明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标有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的;

食品包装中不允许使用以下术语:

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提高记忆力;6.提高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缺氧耐受力;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和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痘/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脂);22.改善胃肠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明具有预防、缓解、治疗或者治愈某种疾病的功能。不得标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转黑”、“牙齿脱落与康复”、“抗癌治疗”等类似用语。

(6)不要使用绝对性等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民族、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语言中不得使用的禁止性词语:

1,国家级,世界级,顶级,最好,第一,独特,第一,最好,准确,顶级,最低,最低,最多,最便宜,最大,最新技术,最先进的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第一,最新,最先进,第一。

2、国家XXX领导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独家提供、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姓名专门提供用于宣传的;

3、质检免检、无国家质检、无抽检等声称质量不需要检测的条款;

4.使用人民币图样(经央行批准的除外);

5.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文,或者中英文并用;

6、祖、抑、秘等伪字;

7、厉害、特效、全效、强大、神奇、高效、速效、神奇等夸张词语;

8、方剂、复方、治疗、消炎、消炎、活血、化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等。,具有明示或者暗示的治疗作用;

9.粗俗或迷信的词,如沈丹和神仙。

(七)标签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包装、标签、标志的内容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生产厂家和地址、国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8)强制标识的内容不得小于1.8毫米..

当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大于875×2时,强制标识内容的文字、符号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其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250px2时,只能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是本标准的强制性内容。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性标注内容能够通过外包装清晰识别的,相应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内包装(或容器)外有另一个外包装(或大包装)直接交付给消费者的,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注强制标注内容。

(9)食品标签和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离。

标签和标识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容器)分离。

(十)食品名称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隐晦、阴暗或含糊不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签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志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以动植物食品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艺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特征制成的食品,应当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字样,并标明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通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一个或多个食品名称时,应选择其中一个或等效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当使用不误导或者混淆消费者的通用名称或者通俗名称;

可以标注“新造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商标名称”,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食品的一个或者多个名称或者任何一个等效名称应当标注在标明名称的旁边;

当“新造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商标名称”中含有容易误导人的文字或者术语(词语)时,应当在名称附近使用相同字号,以表明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而容易对食品属性产生误解时,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也应标注相同的字号。比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和“饮料”以及“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和“夹心饼干”都应该使用相同的字号;

为防止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产生误解或混淆,可在食品名称前或后附加相应的文字或短语。例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烟熏的、油炸的、粉末状的和颗粒状的。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观统一,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名称,应当体现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通用)名称;

食品名称前后不得冠以药品名称,不得以药品的图形和名称暗示疗效和保健功能(药食两用的物质除外)。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特殊膳食用食品,即按照特殊配方专门加工的食品,可以使用“婴幼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糖尿病人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贫血患者用)等具有特殊含义的修饰剂。

(十一)标签内容必须有配料表。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配料表。

配料表的标题应为“配料”或“配料表”;

制作或加工食品时各种配料要按降序排列,用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降序排列;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类型或者代码。

(十二)净含量标签不得使用非法计量单位,并应与食品名称显示在同一页面上。

定量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g”;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列方式标注包装(容器)内食品的净含量:

1,流质食物,用体积-L (1)(升)和mL(毫升)(毫升);

2、固体食物,消耗质量——g(克),kg(千克);

3、半固体或粘稠的食物,有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列在包装或容器的同一展示页上。

容器装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净含量外,还应标注沥干物质(固体物质)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例如: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为固体或梨形块),不少于255克(或不少于60%)。

如果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在同一预包装中相互独立,应同时标注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作为净含量,不包括不在大包装中销售的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十三)必须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食品产地,食品产地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以上市地区。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能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标注: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标明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可以标明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只标明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对外销售的,应当注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有其委托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注明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只注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4.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原产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代理人、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重新包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重新包装者的名称和地址,并标明重新包装字样。

(14)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日期不得粘贴、翻印或篡改。

(十五)标签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包装食品(不含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已经备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代码和编号。

(十六)必须标明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为质量(品质)等级)。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标明质量(品质)等级和加工工艺等。

(十七)必须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受委托企业有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受委托企业或者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八)混装的非食用产品有可能因食用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如果混合的非食用产品可能导致意外食用或不当使用,并造成人身伤害,应在其标签上标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十九)酒精大于0.5%且必须标注健康警示的;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明安全警告。

(二十)标有“营养”、“强化”字样的食品,应标明营养成分和热量。

食品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标注食品的营养成分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注。

(二十一)其他强制性标注内容。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任何经过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的成分都应在成分表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当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者“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等转基因标识。

特殊食品:需要标注适宜人群和警示词。

比如1。含有咖啡因、维生素B6和维生素B12的饮料必须标明每日最高限量。2.低脂奶、脱脂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奶不适宜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3.含有蜂王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特别是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4.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了标明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明“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对咖啡因过敏的人群”。

无糖食品:《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含糖量不高于0.5g每100g或100ml。如果一个产品标注“无糖”,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的含量。)或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必须符合以上标准。

(二十二)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制品;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的直接加工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产品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1.转基因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注批准文号,方可生产或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资源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注批准文号,方可生产、销售或进口。批准文号为“卫信实字”、“卫信实准字”、“卫信实金字”、“卫信实金准字”+“(×××××)”号。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应当列入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目录。转基因食品的名称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一致。

4.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农业转基因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等。: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标识;未标明和未按要求标明的,不得进口和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由生产和分装单位和个人进行标识;未标明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时,应当核对商品和标签。打开原包装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重新认定。食品(包括原料和加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生物或/和表达产物的,应当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如果转基因食品来源于潜在过敏食品,还应标明“本品转基因为XX食品,对XX食品过敏者注意”。转基因食品有以下几种标注方式:

包装为某一型号的,应当在标签的明显位置标明;

(二)散装的,标在价签上或单独的公告牌上;

如有转运,应在运单上注明;

进口的,应当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注明。

标识的标记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包括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制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②转基因农产品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成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③使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产品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但最终销售的产品不再含有或无法检测出转基因生物成分,标注为“本产品使用转基因生物加工,但本产品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标注为“本产品原料中存在转基因生物,但本产品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第一批实行标签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豆油和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籽、油菜籽、菜籽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五、番茄籽、新鲜番茄、番茄酱

转基因生物有三种标记方法:

一是转基因动植物(包括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是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成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是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产品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但最终销售的产品不再含有或无法检测出转基因成分,标注为“本产品用转基因生物加工,但本产品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标注为“本产品原料中有转基因生物,但本产品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批后方可使用,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产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由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农业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口岸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检验验证工作。

1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与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印刷或者标注、说明。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工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与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印刷。在原包装和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在原包装和标签的基础上,采用加贴标签的方式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但加贴的标签应当牢固、持久。当难以用包装或标签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标识:

(1)快餐业、零售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在每一件售出的产品上标识的,可以在产品展(陈列)柜(桌)上标识,也可以在价格标签上标识,也可以通过设置标识牌(板)标识。

(2)销售无包装、无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设置标识牌(卡)进行标识。

(三)使用运输容器包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可以在销售现场对容器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置标志牌(牌)进行标识。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无包装、无标识标牌(卡)难以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说明。

(五)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无包装、标签有识别牌(卡)难以标注的,应当在验(关)单上注明。

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标注规范汉字。

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标注规范汉字。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明销售范围,可以标明“仅限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5.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不得含有治疗疾病等虚假内容。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疾病;不得虚假或者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具有疗效和特定保健功能。

(二十三)进口食品:

1,必须有中文标签和说明。标签和说明书符合一般食品的上述要求。还应注明原产国和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2015年7月28日以后进口的食品,请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备注栏标注有货物名称、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