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处理条件

1)个人在城市开办诊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通过医师专业技能考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b)取得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同专业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c)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执业医师技术标准另行制定。个人在乡镇开办诊所的条件与个人在城市开办诊所的条件相同。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委派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编制负责人提出申请;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提出申请;4)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提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立医疗机构的,合伙人应当共同申请。

二、搬运材料

同时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你需要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同时需要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注:房产非医疗用途的,应有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允许用于医疗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为租赁的,应同时提交租赁合同。

PDF格式的文件应同时在线提交。注:资信证明:存款金额和授信额度之和应大于投资总额;验资报告:流动资金应大于投资总额。

同时,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包括:(1)选址依据;(二)场地所在区域的环境和公共设施;(三)周边幼儿园、中小学校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位置与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5)医疗机构位置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同时你需要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同时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文件,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和基本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职业简历、身份证号码);(二)本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3)当地人群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及相关疾病患病率;(四)区域内医疗资源分布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拟设立医疗机构的名称、位置、功能、任务和服务半径;(六)拟设立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设置;(七)拟设立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八)拟设立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九)拟建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拟设立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立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下水道和消防设施;(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资本金);(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建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和分析。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流程

1)申请。广东省王上办事大厅江门恩平分厅

申请和上传电子材料。

2)验收。受理人员应当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结束后,申请人自行或邮寄纸质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计生局窗口提交,受理人员现场核对网上电子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正式受理材料。

3)复习。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得到结果。申请人应按约定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该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如图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所示。

窗口处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第二产权市场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验收。窗口服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3)复习。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得到结果。申请人应按约定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该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医疗机构审批窗口设置流程图”。

特殊链接

四、搬运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城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动词 (verb的缩写)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不及物动词处理机构

恩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手续费

免费

八。法律基础

医疗机构核查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的核查。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的校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核实工作。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记分,记录和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核定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评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核查申请的编辑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核查期限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核查。医疗机构校验周期为: (一)床位65438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校验周期为3年;(2)其他医疗机构校准周期为1年;(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准周期为1年;(4)暂停校准后重新校准合格医疗机构的校准周期为1年。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简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三)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的变更;(五)校准期间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及整改情况;(六)核查期间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和卫生技术人员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学技术项目的开发;(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注册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和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当场或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相关材料和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完整的,视为未按规定申请验证;(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经初审后按照登记机关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和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第九条注册机构受理校准申请后,应当及时出具《医疗机构校准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时间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办理校验申请手续;逾期仍不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录是登记机关开展核查的重要依据。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公布监督管理和核查结果。第三章编辑核查审核及结论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核查审核包括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两部分。第十三条笔试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核实申请材料;(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准内容和项目。第十四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有关医药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现场检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复查:(1)2个校准周期内未进行过现场复查;(二)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后首次校验;(三)暂停检定后重新检定;(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审查,作出核查结论,并办理相应的核查执业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检定结论包括“合格检定”和“中止检定”,中止检定应当确定中止检定的期限。第十八条登记机关作出“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合格”印章。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核查”的结论,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暂缓核查期1-6个月: (一)核查审查涉及的相关文件、病历、资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的;(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三)限期整改的期限;(四)停业整顿期间;(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应当在暂停期间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暂停校准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校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重新校准。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停校准期满后,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校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经核实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听证;医疗机构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核实决定。注册机关在作出暂停校准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布核查结论。第四章编辑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暂停期间,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没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准执业;除急救外,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或者收治新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第二十五条暂停校验期间,被暂停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处理现有患者的转院和出院事宜。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发现校准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改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准结论。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扰正常校准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编辑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常规及其他诊疗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7年)

全文条款列举各级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三、二十二、四十四、六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 . 无床位或者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床位超过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省卫生厅负责广州市直属医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床位100张以上的设置审批(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和监督管理)。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个人在乡镇开办个体诊所,条件应与个人在城市开办诊所相同。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2)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3)200张床位以下:2年;(4)200床以上不满400床的:3年;(5)400张床位以上:4年。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的药房(柜)的药品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八、以“中心”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标识名称中带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九、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三、二十二、四十四、六十三条规定,按照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 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 . 无床位或者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床位超过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省卫生厅负责广州市直属医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床位100张以上的设置审批(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和监督管理)。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个人在乡镇开办个体诊所,条件应与个人在城市开办诊所相同。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2)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3)200张床位以下:2年;(4)200床以上不满400床的:3年;(5)400张床位以上:4年。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的药房(柜)的药品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八、以“中心”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标识名称中带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九、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2010)

第一条(六)简化和规范外资医疗服务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卫生厅、商务部门审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设立应征求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应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上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床位或者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100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提出申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报卫生部批准。

申请审批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申请材料;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区的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查意见,包括对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经营期限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