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诈骗涉及六类犯罪。
(二)投资虚假养老金项目。此类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投资养老保险项目、投资兴办养老家园、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健康基地、售后定期返利、高额分红等形式,涉嫌诱骗中老年人参与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销售虚假老年产品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提供免费观光、情感陪护、虚假宣传等手段,采取商品回购、寄售、消费返利、会议营销、健康讲座等形式。诱骗中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或假冒伪劣产品,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普通欺诈。
(4)谎称以房养老等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养老的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解释和宣传,诱骗老年人形成房屋产权“反向抵押”的消费观念,与中老年人非法签订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诱骗中老年人以抵押房屋所得资金购买其推销的所谓理财产品,从而实施诈骗或非法集资。
(五)虚假办理养老保险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虚构或者夸大保险项目收益,隐瞒保险理赔真实程序,设置陷阱,诱导消费,涉嫌合同诈骗;一些冒充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提前退休”、“养老保险”为由,向中老年人收取物质、福利等费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受害人保险金。
(六)进行虚假养老救助这类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强制医疗、心理护理、生活陪护、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组织文化活动等形式取得中老年人信任后,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诈骗。
涉及老年人的欺诈有八种常见类型:
1,“投资理财”骗局: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支持”、“政策补贴”等招牌,编造理财项目或夸大投资收益,承诺“低风险高收益”,吸引投资,直接携款潜逃,导致老人血本无归。
2.“以房养老”诈骗骗局:不法分子以“以房养老”为名,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然后恶意利用公证、仲裁、诉讼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致使老年人无家可归,负债累累。
3.“保险代理”骗局:不法分子冒充医院、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老年人渴望晚年生活有保障的心理,谎称可以缴纳“社保”,代为收取“材料费”、“服务费”。
4.“万文收藏”骗局:一些不法分子以帮助老人拍卖其粮票、邮票、错版人民币等“老物件”为诱饵,编造高价诱骗老人委托其代为拍卖,收取“拍卖费”、“服务费”;有的不法分子冒充公司的劣质工艺品是高档收藏品,虚假承诺短期内会大幅增值,公司会高价出售或回购,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有的不法分子结合“链条”,先以高价拍卖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到公司面试,再出售劣质工艺品,实施“行骗”。
5“保健”骗局:不法分子以免费体检、奖品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活动,以“祖传秘方”、“专供专用”为噱头,编造或夸大产品功效,诱骗老年人购买“药品”、“保健品”、“理疗仪器”。
6.“街头迷信”骗局:不法分子自称“神医”或“大师”,虚构老年人本人或家人会有疾病、灾难,编造只要为现金、钱财、金银首饰“开坛”就能“趋吉避凶”,然后与同伙串通调包或骗取钱财,造成老年人财产损失。
7.“情爱”骗局:“情爱”骗局是一种“杀猪菜”。犯罪分子利用单身老人缺乏情感、孤独的特点,通过网络或短信交友,然后编造各种理由索要钱财。
8.“关爱帮扶”骗局:不法分子打着“关爱老人”、“帮助弱势群体”的旗号行骗,有的组织旅游活动,以诱导、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会员费等方式行骗;有的冒充煤气、自来水公司员工或社区、医务人员,以检查管道、检测核酸为由行骗;有的利用老年人的善良和同情心,通过虚假宣传“慈善活动”“公益项目”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4-1条规定,组织、领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以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要求参加者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