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通知》(教函[2007], 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4268。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成澳大道东772号;邮政编码:510935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学院(学院)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高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毕业)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毕业)证书。发证学校名称:广州华夏职业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休学的学生将视情况发给副学士学位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我校工程造价专业与广东白云学院工程造价专业联合开展“三两阶段专升本协同育人工程”。我校“三两阶段本科教育协同育人工程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与我校其他专业同批次招生,单独代码招生,单独排课。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五年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了三年的高职教育。考试合格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取得我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实验班学生通过转校选拔考核,进入广东白云学院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者,可获得广东白云学院毕业证和学位证。非实验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区、市)招办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其德、智、体、艺能力。

第十八条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艺术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的普通专业,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的物理、化学、生物三科考试,理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考试,且所有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并且报考高校普通专业,至少要有1科目成绩C及以上。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艺术类专业高考和参加文科、文化类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高考,参加科学、文化类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高考。且至少有2科成绩必须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调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本人成绩、专业志愿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文理类专业按照各省(区、市)的规则进行分类,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总分排名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满了,那就逐一查看学生后续的专业志愿。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美术统考专业定级时,按照广东省规则定级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先录取定级总成绩最高的考生,再录取定级总成绩最低的考生。当候选人总分相同时,按候选人排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未全部被录取的,如遇专业调剂,按考生填报总成绩由高到低调剂至拟有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专业空缺相关要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的政策,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加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学校录取。对考生学习成绩的要求按照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我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体检不符合要求或经复查不适合就读专业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条已报名参加我校夏季高考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我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备案及住宿费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医药卫生类专业:药学、中医、护理学、助产学、中医保健、中医康复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等65,438+00专业。1.68万元/生/学年;校企合作培养专业:建筑工程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新能源汽车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云计算技术及应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等9个专业学费为1.88万元/生/学年;其他专业15800元/生/学年;住宿费1600-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最新规定执行,并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国家助学贷款)、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助残工程、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勤工俭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四条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按最新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

为鼓励我国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大学生(含高职高专)。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普通专科生每学年8000元。

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为使我校贫困家庭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专(含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3)国家补助

根据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特别困难等级为4000元/生/学年,困难等级为3300元/生/学年,一般困难等级为2300元/生/学年。

国家学生贷款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国家助学贷款;其中生源地信用贷款相对快捷方便,建议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最高8000元/生/学年。

(五)退役一年以上被我校录取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获得政府教育补助,包括学费补助、经济困难退役士兵生活费补助和其他奖学金。具体按我省退役士兵教育经费相关政策执行。

(六)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服义务兵役,提高征兵质量,国家对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退役后自愿返校的,给予经济资助。报名者为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以及退役后复学的原大学生。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大学生,参军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予以补偿;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或者新生,在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者录取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者录取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超标部分不予补偿、赔偿或减免。在校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政策;减免部分学费的学生,按照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学费给予补偿。

复学或通过技能考试并考入我省高职院校、出生在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每学年领取7000元。

(七)学校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

(八)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金。

(九)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勤工俭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培养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缓解经济压力。

(10)为确保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规定,我校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所有被录取入学且家庭无力支付学费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给予资助。

(十一)“三支一扶”助学贷款补偿

在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继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工作1年,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补偿。

(十二)建档立卡的学生免交学费和生活费补贴。

高等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为2016秋季学期起在学校就读的广东户籍贫困户全日制大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0元(由学生原籍扶贫办发放)。

普通高等学校对2016秋季学期起在校且户籍登记在广东的全日制大学生免收学杂费。学杂费(不含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由学校发放)。

(十三)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大学生。

资助对象为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的少数民族本科生。2013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被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录取。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补助期限为在本学院学习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14)南粤助残助学工程

只要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大学生(含专科生),均可报名。补助标准为每名专科生1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7865222和87864999。

传珍:020-87868989

邮箱:gzhxzsb@163.com

学校网站:

招生网站: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并接受相关投诉。

联系人:杨斌

监督电话:020-8786891

传珍:020-87868989

电子邮件:815259174@qq.com

第二章XI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20年夏季高考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