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赡养人生活费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性:

(1)在界定被扶养人的范围时,需要注意的是,被扶养人是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律关系的人,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有抚养子女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赡养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的兄弟姐妹。综上所述,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已满16周岁,主要来源为本人劳动收入的除外)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更特别的是未出生的胎儿。为了避免胎儿出生后再次起诉时可能找不到加害人的风险,法院通常可以判决赔偿义务人向法院交存胎儿抚养费。如果胎儿是活产,法院会把抚养费交给胎儿的母亲保管。如果胎儿没有活产,法院会将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2)正确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应当限于因年龄或者身心限制不能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16周岁以下或者经医院证明长期病残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被扶养人。对于没有劳动能力,但有自己经济来源的,不应当补偿死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此外,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实际赡养,丧失生活来源或者被害人受伤后出生的子女也应当支付必要的生活费。(3)一般来说,被害人不是唯一需要被害人抚养的被抚养人,所以被害人往往只需要支付被抚养人的部分生活费,所以加害人只需要支付死者应承担的那部分抚养费。但被害人是唯一被扶养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另一方面,受害人作为被扶养人往往有一个以上的被扶养人,所以在有几个被扶养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加害人的负担,加害人的年度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4)被抚养人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死亡的,不应当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当对该期间的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偿。(5)补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伤残人员,是指伤残等级为1-5的伤残人员,伤残等级为6 -10的伤残人员不补偿被抚养人生活费。(6)关于补偿标准,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批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多名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并应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因此,如果是在城镇居住多年、在城镇有收入的农村居民,被赡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此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法院起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随着公民婚姻的改善,有些夫妻会因为一些琐事而选择办理离婚手续,所以离婚时不仅要分割* * *的财产,还要分配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审理,法院也会根据被赡养人的年龄和双方父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客观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伤残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岁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计算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赔偿。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