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照明履行相应的责任要求。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经费,完善相关设施建设,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水平。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容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实施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区域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区域管理的宣传动员和日常检查工作。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沿街建(构)筑物的横向长度;纵向为建(构)筑物沿街墙基至人行道缘石;立面就是沿街建筑的立面。

责任区范围有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相关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第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和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是建设项目用地或者收储土地的责任人;

(三)文化、体育、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六)河流、湖泊、池塘等水域和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临时用于停车的停车场和路段,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中有经营单位的,以经营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八条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在显著位置标明。

责任人拒绝签订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以向责任人出具责任书。

责任书的文本格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违反规定超越门窗、外墙管理范围;

(二)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放置、悬挂、张贴、涂写等行为;

(三)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四)餐饮业油烟净化排放符合国家油烟排放标准;

(五)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点有序停放。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生活垃圾袋装化,定期定点投放;

(2)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