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又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主观性:
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又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定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1.收养人需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申请书(草案)明确写明收养人的基本信息(婚姻状况、子女状况)、被收养人的家庭状况、收养目的、保证被收养人不会被遗弃、虐待、养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等相关内容;(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印章;(四)收养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者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5)收养人县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照片两张。2.收养人必须提供的文件、证件:(1)户口簿、身份证各一张,二寸免冠照片一张;(二)抚养子女有特殊困难的证明;(3)与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4)被收养人户口簿和二寸免冠照片;(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证明。
法律客观性:
孩子被他人收养后,虽然仍有血缘关系,但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已完全解除。父母不再有抚养教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的义务。同样,养子女也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亲生父母,法律并不禁止。相关法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