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特殊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在本市市辖区内从事前款所列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其下属的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务、交通、规划、体育、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特种行业用水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和使用国家规定的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节水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五条经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用水设施进行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改造应当使用国家指定的节水设备。第六条新办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登记后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报用水计划。
特殊行业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标准,不得擅自打井取水。第七条自建洗车店、洗浴中心(室)用水量纳入本单位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未按季度上报计划用水定额或浪费水资源的,由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按规定在当月降低30%的用水量,经整改达到节水标准后,收回其用水量。第八条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对特殊行业用水和节水器具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通知限期整改。第九条特殊行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节约用水。鼓励洗车店、高尔夫球场等特殊行业使用再生水。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特种行业节水项目,没有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经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未对用水设施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或者节水技术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关闭其用水设施。第十二条特种行业用水管网设施跑、冒、滴、漏严重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行业用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65438年2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