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应包含哪些内容?
新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宣传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四)与药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明确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法在第五十八条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停止发布、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新广告法还在第19条、第40条、第46条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第40条规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保健食品广告。第四十六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有关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