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建筑物、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车辆等媒体上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地、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在符合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规划要求的地段或者建筑物上进行建设。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场地、建筑物的使用者或者经营者缴纳场地费或者建筑物占用费。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省物价、财政、城建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归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或损坏。因国家建设必须占用或者拆迁的,应当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拆除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拆除违法张贴的广告,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九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易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十条户外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禁止设置和张贴: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

(四)反动、淫秽、迷信、荒诞的内容;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同行业的服务水平;

(七)书写和书写不规范的;第十一条广告主申请设置、张贴和绘制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广告经营者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或者广告内容违反规定的,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第十二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禁止张贴户外广告。在市区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张贴在公共广告栏上。公共* * *广告栏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张贴位置时,应当充分考虑张贴者的合理要求。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指定地点设置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张贴者清除;找不到张贴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清除。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张贴户外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调查涉及本行政区域外责任人的,相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张贴户外广告,以保持建筑物、树木、电杆等设施的整洁。不听劝阻的发帖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场地宣传其临时经营广告,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统一使用流动广告牌。移动广告牌的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十七条移动广告牌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妨碍车辆行驶。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各类户外广告的位置、内容和表达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九条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张贴布告、标语等宣传品的,免于登记,但必须与工商、城建等部门商定适当的张贴地点。公共场所新设宣传橱窗(柜、栏)应事先经工商、城建等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