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协会章程

通则

第一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为CHINA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简称CHCA。

第二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医疗保健等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和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文章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国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行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医疗保健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服务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动中国健康医疗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中国健康医疗产业乃至世界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卫生部,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这个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4.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

5.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

6.帮助企业改善管理;

7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8.开展国内外医疗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10.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4.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成员

第七条

这个协会有两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生产、经营、研发健康相关产品(如保健食品、功能饮料、保健品、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的企事业单位。)如符合下列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秘书处讨论并报主席团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权、陈述权和申诉权;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和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会员注册。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按照本会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照规定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和协调;

(八)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有会员代表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时,必须书面报告协会。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经秘书处讨论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发生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其成员资格应当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能和权力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

5.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卫生部审核,民政部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一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和执行董事;

第三,准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动词 (verb的缩写)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六、审查和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七、表彰奖励活动;

八、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9.监督管理会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

X.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秘书处,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董事会领导下为董事和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要及时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协会应设立一个常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65438+董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在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通过通信举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是在本行业影响力大;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为了使这个协会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70%以上。

第三十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主席或主席指定的人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有秘书处,由一名专职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秘书长对其负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完成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5.提名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6.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为5年。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二是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兴趣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其继任者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协会的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生效,并报卫生部批准和民政部备案。

终止条款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九条

终止本会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卫生部审批。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卫生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经民政部注销登记后,协会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补充条款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注:本章程经民政部批准,国务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