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鉴定程序
为加快广西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传承、创新和发展,推进广西民族医药鉴定工作,自治区中医药局结合广西实际,组织广西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广西民族医药鉴定程序(试行)》和《广西民族医药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广西民族医药鉴定程序(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和《广西壮医药振兴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要求,为加快广西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传承创新,规范广西民族医药申报、评审和发布工作,优化工作程序,加强服务指导,特制定广西民族医药认定工作程序如下:1 .工作目标,遴选一批具有壮医药特色、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民族药,推动我区优势重点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促进我区民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认定程序(1)项目申报。广西有关医药企业选择符合《广西民族药鉴定标准(试行)》的成药制剂品种,填写《广西民族药申报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广西民族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2)项目评审。广西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广西各企业申报的药品进行逐一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即“同意鉴定”或“不同意鉴定”。未通过评审的民族医药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通过的原因。
(3)结果公示。拟认定民族药的公示将持续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有异议,广西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4)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民族医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的名义公布。三。申报材料要求(1)广西民族医药申报。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报该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有委托研究的,需提供委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对虚假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本鉴定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广西民族药鉴定标准(试行)
一、所选品种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民族医药的“三性”(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即药方来源应为广西壮瑶等民族的偏方或秘方,民族地区应有传统使用习惯;
(二)成药制剂处方中含有一定比例的壮瑶药材,且该药材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壮瑶药材质量标准或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功能主治符合壮瑶医学理论。
二、下列品种之一应排除在外。
(一)方剂来源于中医经典方剂;
(二)处方中没有壮医药和其他民族医药特色的;
(3)配方的主要原料是化学单体化合物;
(四)非广西企业原研制的药品;
(五)其他不符合民族药认定的情形。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