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姐姐的喜欢是虚假宣传吗?
是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绝对、独家、第一、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处广告主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两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注销其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登记资料: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禁止情形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