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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和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由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各级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文件分别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建设程序实施:

(一)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开工前准备,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组织实施备案后的项目;

(八)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下列建设程序实施:

(一)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根据批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开工前准备,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组织实施备案后的项目;

(八)工程竣工后,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开展港口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