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出口需要什么资质和手续?
根据《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
3、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应提交联合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注销联合报关单。海关应当查验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并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退回进出口单位。
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进出口单位应当将海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第一联和报关单交回发证机构。
4.《药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药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5.药品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许可证内容不得变更。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凭原进出口许可证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6.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海关应当验核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口的,由货物交接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海关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等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量单位、购(销)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必须核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处方所列药品。配伍禁忌或用药过量的处方应拒绝配制;必要时,须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配制。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制度,采取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必要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的储存和发放必须执行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立网点,在规定的范围内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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