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人们开始注重养生的方式,对饮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食品安全问题是群众关注的焦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食品安全的漏洞也暴露出来。出现问题时,有没有相关法律来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我整理了相关资料供你参考,希望能帮你解惑。也欢迎大家直接在网站上与律师交流。

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一)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量的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生动物及其肉和肉制品;

(三)为防治疾病和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轻度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二)生产、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婴幼儿食品;

(四)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婴幼儿食品;

(四)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毒性大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的。超出限量或者范围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以提供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和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罪的,依照其他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明知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书、执照;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设施;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提供广告和其他宣传。

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失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 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其他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失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其他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同时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缓期执行,但同时应当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或者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录》中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予以确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如果人们在生活中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期工作人员核实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