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也是国家“双一流”A级建设大学。学校对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仙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

鼓楼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测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色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的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和决定本科招生的重大问题,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确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宜。

第六条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小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本地区招生政策和招生工作的咨询和宣传,协助本科招生办公室做好所负责地区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任命。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我校建设一流本科教育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新体系的总体思路,2020年,我校继续实行专业与学科相结合的招生模式(以下简称“专业”),计划在全国招收全日制本科学生3350名。我校将根据办学需要,优化专业类别设置。2020年招生专业及分流方向详见我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别)目录(2020)》。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我校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的连续性、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分省确定招生计划, 由省级招生机构报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按照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制定了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二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我校按文史类、理工科类、艺术类招生,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分数线。按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批次自愿依次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执行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我校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或公开征集志愿,但调剂人数(含征集志愿)不超过我校本批次剩余计划数,只能录取到有缺额的专业。如生源仍不足,我校将把剩余招生计划分配到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我校换挡时只认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政策点;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取最高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我校将优先考虑考生进入学院的成绩,按高考实际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不设置专业等级。实际成绩相同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提供的排名录取。如不提供排名,文史类考生依次对比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综改类考生依次对比数学、语文、英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要满足填报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

第十八条我校强基计划、外语生保送、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等录取方式。均按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我校今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因疫情公布的调剂计划的规定执行。

我校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奖励计划、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台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办法进行招生。

第十九条我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建议非英语语言考生谨慎申请。

第二十条除第十八条安排的提前录取特殊类型外,我校只能在部分省份提前录取考生后参加招生专业相关部门组织的实验班选拔。其中,被大类录取的,第一学年专业分流时仅限于在大类确认专业,第二学年后可按相关规定调整专业;如被某专业录取,可在第二学年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调整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我校对江苏省考生还执行以下规定:第一批考生报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最低要求为AA,若考生选修科目两门均达到A+,则以3分录取到该专业。报考提前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两个选考科目最低要求为历史A或物理A,另一个为b,两个选考科目最低要求分别为强基计划、激励计划、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专业资格考生,按今年我校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方法如下:作为特殊类型招生报名资格审查的参考,作为强基计划面试的参考,作为普通高考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奖学金措施

第二十三条我校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政策。大一新生入学时,先按照所学专业的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再按照录取专业对应的学分制学费标准收取,学费按学年结算。住宿费65438元+0200/年。

第二十四条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并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积极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国家扶贫项目等考入我校的新生,经济困难的,可在入学前申请专项助学金5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19〕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审和体检工作。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组开展招生专业复试和复核工作。对被发现违规替考、违规录取、冒名录取等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电子注册,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责任。体检复检不合格者,按规定进行调剂。

第二十七条根据“阳光工程”要求,今年我校本科招生将进一步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加强对考生的宣传服务和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我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可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查询,学校不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和解释有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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