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为促进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展方向)
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上海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社会支持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建设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山水旅游岛为目标。第三条(行政机关)
市政府成立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
管委会负责统筹研究长兴岛开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长兴岛开发建设。
开发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长兴岛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计划;
(二)制定长兴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及方案;
(三)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审批在长兴岛的投资、开发和建设项目;
(四)协调长兴岛开发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长兴岛开发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开发办进行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并负责长兴岛的公共事务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长兴岛的开发建设。第四条(工作机制)
本市建立了以下工作机制,推进长兴岛开发建设:
(一)重要沟通协商机制,由开发办牵头,崇明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参与,定期沟通协商长兴岛开发建设中的重要情况,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各方责任;
(二)重要审批提醒和监督机制。崇明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开发建设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开发办负责催办和督办;
(3)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开发办可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影响长兴岛开发建设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开发建设基金)
长兴岛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开发办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生态水源保护)
长兴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切实保护长兴岛的生态和饮用水源安全。第七条(规划)
长兴岛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体现长兴岛的发展方向和功能特点。长兴岛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开发办、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办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长兴岛总体规划,会同崇明县政府组织编制长兴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长兴岛专项规划由开发办会同崇明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综合平衡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长兴岛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长兴乡政府会同崇明县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崇明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崇明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应咨询开发办。第八条(土地储备和早期开发)
开发办应当根据长兴岛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
开发办负责长兴岛的土地储备,由其委托的单位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工作。前期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对列入开发建设计划的土地,崇明县政府应当协助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
长兴岛建设项目的招标、竣工、备案由开发办管理。第十条(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委托和实施)
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发办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门委托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建设项目供地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意见;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砍伐的审批;
(七)批准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
(八)林业管理部门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按照征占用林地限额管理的要求审批经济林占用;
(九)审批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供排水;
(十)房管部门委托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批;
(十一)人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前款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管理的委托,有关部门应当与开发办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事项的监督等具体内容。开发办应当将根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向受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委托的行政部门应当对开发办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必要时对专业性强、审批环节多的行政许可事项指派专人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