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培训学生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工作能力,并有偿为公众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教学任务。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操作。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以及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遵循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科学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教练场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第六条市、县(市)、尚洁区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市或者县(市)、尚洁区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尚洁区未设立培训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的技术条件、型号和数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无需提交申请);

(七)购置教学车辆的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申请);

(8)各种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单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第九条培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期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教练场地、教学车辆和各种设施设备等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第十条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培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培训点和理论教学点,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点的,应当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以及教练员、教练员、训练场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发布的招聘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