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洗浴美容美发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一)营业场所必须设在地下室(含一层)以上。
(2)出入口和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m,二层以上和地下室两处以上必须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地面通道。
(3)疏散门应畅通并有明显标志,营业用房和疏散通道必须安装应急灯。
(四)应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并有独立通道。
(五)保健按摩室(箱)、套间、房间必须宽敞明亮,采用透明屏风窗帘或其他遮挡物,不得封闭。第七条申请从事洗浴、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提出审核意见后,符合条件的,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八条申请从事洗浴、美容美发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商业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明;
(3)有效的消防合格证、公房使用安全合格证、锅炉使用登记证;放映音像制品的,还应当提交音像制品许可证。第九条从事洗浴、美容美发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暂住证,没有身份证、工作证、暂住证或证件不全的,不准从事本行业。第十条经营者歇业、合并、迁移、改建、扩建、变更名称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15日前按照原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十一条《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经营者应当在每年65438+2月65438+5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年审,经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洗浴、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特种行业许可证》严禁买卖、涂改、出租、出借。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到洗浴、美容美发经营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相关证件,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禁毒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所有权公安派出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超出50元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按有关程序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0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