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中医药发展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原则,鼓励中西医取长补短,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卫生投入中的中医药经费,将中医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支持力度,确保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院、名科、名医、名药建设,促进中医药与医疗、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发展中医药生态农业。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事业的宣传,通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提升中医药文化影响力。

65438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那一周是全省中医药文化周。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支持和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医疗机构发展,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中医药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覆盖全民、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中医医疗机构的土地、营业场所和医疗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仅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诊所的布局和数量没有限制,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也没有限制。第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立中医医院。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区域中医医疗中心、特色重点医院和名医堂建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室或者中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第十条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变更。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要求重新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变更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定、服务购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通过设立中医诊所、诊室等方式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批准,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可以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和人员编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诊疗范围、中医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等备案信息,不得开展超出备案范围的医疗活动。第十三条中医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中医保健服务的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保健服务(非医疗保健)”的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具有中医医疗特色的名称,不得进行具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第十四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