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津贴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要求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各地区标准不一,大部分在600元以上。

特困供养对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经济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认定为特困供养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1.60岁以上老年人;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能力履行义务:

1.具有极度贫困的人的条件。

2.60周岁或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的;或者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要求的人员。

援助和支持贫困人员的补贴:

贫困人口救助供养补助的目的是满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需求,补助方式分为生活费补助和福利待遇补助。生活费补贴一般是指米面、粮油、衣服等生活用品、煤炭等取暖燃料,福利补贴是指提供医疗救助、免于新农合、办理丧葬事宜等。

贫困人口援助和支持的申请流程:

贫困人口申请救助供养贫困人口→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提供相关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帮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实等方式提出申请,了解申请人经济财产情况,调查核实其他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综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书面批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二、系统内容

(一)对象的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纳入贫困人口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义务人。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制定。

(2)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扶养关系等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本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并向符合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计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访证明、群众评议、信息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审核,并进行抽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贫困人口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救助供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贫困群众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3)援助和支持的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供应粮油、副食品、家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钱。可以实物担保,也可以现金担保。

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必要的护理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资金予以支持。

处理丧事。贫困人口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丧葬费从帮扶资金中支付。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人口给予教育补助;对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人口,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教育救助。

(4)援助和支持的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水平要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求。护理标准应根据贫困人群的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地区和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的指导。

(5)援助和支持的形式。

对贫困人口的援助和支持形式分为家庭分散支持和地方支持服务机构集中支持。有自理能力的,鼓励他们在家养老;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支持。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其亲友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生活照料、住院治疗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单独供养的贫困人口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支持。对需要集中供养的贫困人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16岁以下的将被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

支持服务机构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救治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诊所或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和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的开发和设置,合理配置和使用社会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