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的康复医学政策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化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精神,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更好地满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打造“健康浙江”“健康浙江”金名片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达到30%;80%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养老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成为老年友好型医疗机构。每个乡镇(街道)都有一个示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既有日间照料,也有专职照料服务;推进全市养老院三年提升改造工程,完成存量困难老年人家庭的老龄化改造;社区社工与老年人比例达到1∶500,高级护师和技师比例达到15%。

到2025年,培育老年医学特色突出的医院1家,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85%以上,每万名老年人拥有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55张。市级有1个临终关怀指导中心(培训基地),每个县(市、区)至少建1个临终关怀病房。2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比例达到60%,每万名老年人认知障碍护理床位达到20张。社区社工与老年人比例达到1∶450,高级护师和技师比例达到18%。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医养结合的机构和设施建设。

1.加强医疗护理机构建设。鼓励大型或者以失能为主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利用相关资源开展康复护理、长期护理、临终关怀和医疗护理。全面推进康复联合体建设,推动更多医疗康复资源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形成覆盖城乡的康复服务网络。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嵌入式医疗和生活照料服务机构。2025年,在市、县、乡三级建立50个不同级别的康复综合体,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普遍建立康复室。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比例达到60%,每万名老年人拥有认知障碍护理床位20张。(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列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一一标明)

2.统筹推进社区居家医疗护理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统筹和相邻建设。开展提高社区医养结合能力行动,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养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对内改扩建医养结合的社区(乡镇)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疗、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兼顾日常生活护理。城市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在内部建设社区医疗护理服务设施。如果建设新的“未来社区”,就要建设医疗护理服务设施。新建、扩建的社区医疗、护理服务设施中的养老服务区应当设置在独立的建筑或者建筑分区内,并严格实行分区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社会力量的服务供给能力。政府对社会医疗护理机构的区域总量不做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不得设定和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医养结合的社会组织的业务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举办医养机构。在做好“保基本、抓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普惠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承担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养老、需求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市发改委、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医疗、保健和一体化服务能力。

1.加快老年医学的发展。按照《老年医学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加强老年医学建设。2025年,全市85%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设老年医学专业,培育1家老年医学特色突出的三级医院,推进市、县级老年医学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在区域医疗机构老年医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中的贡献。2025年,建立市级临终关怀指导中心(培训基地),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临终关怀病房,2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引导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开展养老、护理、康复服务,加强养老院、康复医院等连续性医疗机构建设。积极探索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为老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医养结合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中医药保健服务,加强健康管理和慢性病综合防控,全面落实65岁以上原发性高血压、二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门诊免费用药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支持发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的通知》(国委办〔2020〕24号)精神,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具备医养结合能力的机构,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以及患有慢性病、恢复期或绝症的老年患者和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人设置居家床位,提供上门服务。建立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规范,合理制定门诊收费和家庭病床巡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应当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防范和处理业务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城乡医疗资源共享。深化偏远山区送医助养服务,配置“流动医疗车”,依托县级医疗机构,继续开展送医送药、健康体检、慢性病随访、家庭查房等流动医疗服务。县级医* *体牵头医院通过选派骨干、加强培训等措施,推动成员单位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团队、特色科室建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能力和医养结合能力。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老年保健与医疗相结合服务工程,推进结直肠癌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免费筛查、流感疫苗免费接种等疾病预防和早期干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开设康复、护理、长期护理、临终关怀等床位。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比例达到30%。(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信息保障能力。加快网络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建设,建立城市医院、县级医疗机构牵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沟通,延伸到村(社区)和医疗护理机构的服务网络,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患者提供远程诊疗服务。推进龙游龙洲医院、江山状元里护理医院等全国第二批试点机构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依托“互联网+医疗健康”打造“钉钉家庭医疗服务”,通过钉钉组织架构将社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组织起来,进行匹配,让家庭医生为居民提供精准、可及的健康服务。发展“互联网加护理服务”,促进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普及应用,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实时照护、实时定位、健康监测、紧急救援呼叫等服务。探索通过可穿戴设备和便携式、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实时监测老年人、独居老人、残疾人或部分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基本健康状况。(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医养结合规范有序发展。

1.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委办劳年发[2065 438+09]17号)精神,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与同级卫生、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办理机制和操作流程,将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无差别受理”窗口,实现“前置取消养老机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涉及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简化手续,直接登记备案。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行3个月后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审完成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医疗签约合作。根据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的通知》(浙卫发〔2022〕11号),鼓励无医疗机构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较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以多种形式签约合作,深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等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合作的内容、方式、费用和责任。养老机构也可以通过服务外包、委托运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可以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都能以不同形式为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的监管。卫生、民政、医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行业监管力度,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提高医养结合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医养结合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根据《浙江省医养结合机构感染防控指南》,做好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强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老年防护知识宣传,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明确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疗、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费用,不得用于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养结合和相关专业培训,支持和引导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衢州护理学校、衢州中专等有条件的学校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临终关怀、老年护理等专业,培养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人员队伍。到2025年,养老护理人员不少于5000人,家庭护理人员不少于2万人。建设老年医学、临终关怀、医疗保健和康复指导中心、技能培训基地等。,并适当给予各级财政补贴。大力开展医养结合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认定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职业技能等级,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护理员、护工等技能人才。扩大服务老年人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志愿服务项目和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市教育局、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实施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在医养结合的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政策支持和保障。

1.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合理设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开展临终关怀患者按床日付费群体研究,推广按疾病诊断(DRG)分组、按床日付费等多元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提高床日付费标准。实施老年人慢性病长期处方制度。将符合老年人基本需求的相关诊疗、康复项目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投资保障机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投入政策,支持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协同作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医养结合服务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将按规定购买服务;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原则上通过医事服务费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不足的费用补偿纳入标准化工作等效实施购买服务。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医养结合,支持老年医学规范化建设,对老年医学中心(培训基地)、临终关怀指导中心(培训基地)给予一定补助。对2025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标准化老年医学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2025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临终关怀病房(室),按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给予医养结合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满2年的,其所在县(市、区)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适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其养老服务享受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市财政局、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公立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开展合同服务、居家老人家庭病床设立和上门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在单位内部调配时,要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切实在税收优惠、土地保障、投融资、政策红利兑现等方面给予相关机构和投资者支持。各地要根据未来老年人口增长和老年人对健康养老的新需求,统筹医疗、养老等设施,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制为养老服务设施,简化行政审批,提供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增强转制后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市发改委、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和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将其作为积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增强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分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立足衢州实际,多领域探索实践,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解决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瓶颈问题,打造具有衢州特色的“医养结合”发展模式。

(2)加强部门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医养结合的沟通协调机制,分别牵头推进医养结合和康复工作。财政部门应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医疗保险部门要支持医养结合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医疗卫生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源规划、发展改革、住建部门要做好机构设施的统筹规划、用地需求和建设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经营机构的营业执照登记和无证经营监管工作。

(3)加强考核监督。卫生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要加强医养结合诚信建设,参照国家相关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制度,认定本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完善医养结合信用评价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机制。对政策落实积极、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贴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全市医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1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