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雯杨康土地的土地性质

法律解析:明确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规划土地用途。对于农村养老设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建设、竣工验收的监管。用于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和房屋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途。严禁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变房屋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下从事房地产开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用于农业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应延长。依法用于农业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