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退伍军人经商有哪些优惠政策?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免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减收比例=(当年企业新招用城镇退役士兵和自谋职业人数÷企业职工总数× 100% )× 2。
二、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新安置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免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缩减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 100% )× 2。
对新设立的从事商品零售、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定额扣税。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以下行业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荒山、荒地、荒滩、缺水地区开发的,从有收入的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关于种植业、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家畜水产动物育种防病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通知》所称新设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设立的企业。原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吸收新成员、变更领导或隶属关系、变更企业名称等,不能视为新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有商品经营场所和柜台,不生产自己的商品,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百货商店、超市、零售店等。,直接从事综合类商品的销售。
本通知所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5.以上优惠政策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执行,之前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
六、《通知》发布后,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同时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原优惠政策的,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另行制定。
这是明文规定的。具体怎么实施,就看你当地政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