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产业优惠政策
1,财政政策
(1)医疗护理服务机构
A.对依法许可登记的非营利性医疗护理机构,新建护理床位30张以上并已运行1年的,每张护理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
b、对租赁期限5年以上、30张以上护理床的房屋进行改造或租赁的,每张护理床一次性补助3000元;
c、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不低于40元/床的普通床位运行补贴或不低于50元/床的护理床运行补贴;对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和100元的标准,不分经营性质,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经营补贴。
(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
a、依法许可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置容纳30张床位以上、运营1年的房屋,由同级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B.对租赁期限5年以上、达到30张床位以上、经营1年的租赁用房,由同级财政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间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租赁补贴;
c、对已开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由同级财政给予每月不低于40元/床的普通床位运行补贴或不低于50元/床的护理床位运行补贴。
2.土地使用政策
(1)养老服务机构地价与协议出让基准地价所覆盖的区域,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二)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征地补偿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之和确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为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优先保证供应;
(四)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新建住宅面积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旧城连片改造住宅区、棚户区项目和已建成住宅(小)面积不低于每百户15平方米、单用途住房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低于500米建设。
3.减免税政策
(1)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允许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
(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业务服务费最低减半收取;
(4)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最低收取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5)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使用费。由养老机构按居民生活价格收取,初装费减半收取。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医疗、护理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护理机构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房产和自用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依托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大型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程”,不断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和培养力度。完善养老机构院长和护理人员岗前培训;
(2)建立社工人才引进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市养老服务业开发设置老年社工岗位。组织实施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对各类养老机构、社区服务组织和城乡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直接从事社会工作的为老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与本市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养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从事养老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养老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同等的职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
(4)实施千名护理人员免费培训工程。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培训条件的医疗护理机构新进护理人员在6个月内接受岗前培训的,同级财政给予300元/人培训补贴。
综上所述,发展养老服务业应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支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支撑、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床位65438张以上。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